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研究所前副所長陳陸宏認為,台灣食安管理政策仍有需要加強之處,提出政府立場與權責區分應明確、 勿走萬能政府的角色,並強調風險評估只是食安管理的手段之一。

口述=陳陸宏(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研究所前副所長)
撰文=陳韻竹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一條寫明「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因此係為透過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的手段,達到維護國民健康的目的,因此要管理的是衛生安全與國民健康,基於科學基礎,堅定立場去管理食品安全。

立場與權責區分應明確

2011年曾因為認為松露巧克力沒有松露是廣告不實,但國外松露巧克力的名稱本是由於形狀像松露而來,但後來引起爭議,主管單位又改口說那這樣的品名是可以的,我認為如果這是一件攸關「食品安全」的問題,就沒有這種模稜兩可的情況,妥協改變立場代表主管單位去管了不該歸他管的事情。

而後續更多的「食品正名」被提出討論與實施,其中米粉品名規定了若干百分比的米含量才能使用「米粉」為名,卻因此造成「新竹米粉」被大陸業者註冊登記,國內業者無法使用,雖然立意良善但是想法過於粗糙,在不了解產業的情況下做出的決策,不僅超出所謂「衛生安全」管理的範圍,更造成對產業的傷害。

這幾年《食安法》越修越嚴,為了嚴懲食品業者,處罰金額無限上綱,不斷強調罰金提高到億元的程度,也是把不法得利的觀念帶入《食安法》,這是一種報復式的管理,但這不應該是《食安法》的基礎,另外犯了同樣的錯誤,卻因為資本額高低的差別,而有不同的處罰方式,這邏輯是不對的。

無論是不是食品業者只要是違法欺騙等,在《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有很多法規可以處罰,否則其他產業像是賣房子、賣汽車為什麼沒有獨立的嚴格法律加以規範?就是因為本來就有共同的法律,今天如果業者違法,可以移送給檢調單位,依照《刑法》讓他受到處罰就可以了,不是嗎?

過去發生的知名麵包店使用香精的事件,如果使用的香料是為合法食品添加物且無過量使用,在食品安全上沒有疑慮的話,是消費者認為購買天然食品卻買到有香料的食品,因此感覺受到業者欺騙,主管單位如果查獲這樣沒有安全疑慮,但對消費者欺騙的情況,可轉由檢調單位去進行後續的調查。

勿走萬能政府的角色

另外,食品的管理要基於科學,有人會問:科學是什麼?例如,要不要做動物實驗?要做多久?要做什麼動物?需要幾隻?這個是可以透過科學方式討論,但目前管理方式是政府來規定什麼是科學,所有的細節都要依政府規定去做,但所謂科學實驗就是在科學界能夠被接受的,並不會用行政去定義科學,而應該讓科學專家們去討論。

建議政府扮演監督的功能,管大方向不管小細節,因為業者最清楚自己的產業,業者也非常專業,不必由政府規定某類食品要檢驗某些項目,建議把負責的角色還給食品業者,避免讓政府成為「萬能政府」的角色,這樣容易有掛一漏萬的情況,對國民健康不但幫不上忙,也會阻礙產業的發展。

主管單位該做的事情還有很多,我覺得加強「人」,也就是食品從業人員的管理,是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因為在制度面上主要管理的是「物」,比方說食品添加物己二烯酸在哪幾類食品中可以用多少的量是有規定的,但當這個制度出來以後如果沒有針對人去管理,就無法確保食品在製造時候是可以按照這個制度去執行。

因此要去找出對於法規制度不熟悉的食品業者,讓他知道《食安法》的規範,且了解應該要按照這個規範去做,不只是第一線的品管人員要受訓,食品業從大企業的大老闆,到小吃店裡的老闆夫妻倆,都要強制性的接受輔導與訓練,才能讓《食安法》中的規定確實傳達,也不再於違法被罰時以「我不知道」為理由來辯解。

風險評估只是食安管理的手段之一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確實重要,我也同意風險管理要有毒理學背景的專業,但是如果學食品的也去學風險評估就能夠擔當這樣的角色,而不是以不了解產業的方式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不是食品管理的全部,只是一個手段,應該與其他手段相輔相成。

由醫學角度來看食品,就會「直接」把疾病與食品連接起來(某種食品吃了會得到某種疾病),從預防的角度來說就不要吃或是少吃是沒錯的,可是如果不幸吃了,就會得到這個疾病嗎?重點應該是吃多少才有害?同樣的一件事情會有兩個不同邏輯,醫生說就不要去吃就能減少風險,學食品的說如果風險不大沒關係,但若是真的按照前者的說法,人走在馬路上有被車子撞的風險,所以不要走在馬路上,因為有風險就不可行。

目前進入公務體系都要透過高考方式,但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提供了醫事人員可直接進入政府機關的捷徑,當管理食品人員不足時候就會調派他們去管理食品,所以現在食品管理部門中約有一半以上都是藥師或護理師背景,我認為至少必須建立訓練制度,經過受訓才可以進行相關的食品稽查,但未來是否能有其他方式,讓真的懂食品的專業人才進入公務體系,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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