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為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衛福部於2022年5月11日公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的標示新規定,將於2023年7月1日開始實施,未來業者除了必須如實標示蜂蜜等原料產地之外,還要依實際蜂蜜含量來為產品命名。

整理=編輯部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為了加強對市售蜂蜜及糖漿類產品的標示管理規範,於2022年5月11日公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自2023年7月1日(以產製日期為準)起,業者必須在產品包裝上標示完整的產品資訊,包含蜂蜜含量、原料產地,以此來保障消費者權益。

蜂蜜定義大不同,含量未滿60%品名都要寫清楚!

據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公告的「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如下: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訂定之。
二、 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其蜂蜜含量達60%以上者,品名之字體大小應一致,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有添加糖(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加糖蜂蜜」或等同意義字樣。
(二) 添加糖(糖漿)以外之其他原料,而未添加糖(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含〇〇(非蜂蜜之原料名稱)蜂蜜」或「調製蜂蜜」或等同意義字樣。
三、 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其蜂蜜含量未達60%,且其品名含「蜂蜜(蜜)」字樣者,其品名之字體大小應一致,並完整標示「蜂蜜(蜜)口味」、「蜂蜜(蜜)風味」或等同意義字樣。
四、 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應標示蜂蜜原料原產地,並依蜂蜜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之。
五、 包裝蜂蜜產品,標示「蜂蜜(蜜)」、「100%蜂蜜(蜜)」、「純蜂蜜(蜜)」或等同意義字樣,應為僅含蜂蜜成分之產品。未添加蜂蜜之包裝糖漿產品,品名不得標示「蜂蜜(蜜)」或等同意義字樣。
六、 產品之品名標示未符合本規定,其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者,依本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標示不實、不完整都違反食安法!食藥署:最重罰400萬

食藥署表示,市售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若「標示不完整」,恐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倘若涉及「標示不實」,恐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最重可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產品依食安法第52條限期內回收改正。

食藥署提醒業者,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食品業者應依所用的原料如實標示,提供清楚明確資訊,以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

審稿編輯:陳怡岑

延伸閱讀
蜂蜜到底怎麼買?怎麼吃?不可不知的六大撇步!
【在地花蜜】只吃龍眼、荔枝蜜嗎?美妙養蜂場靠花蓮在地「遊牧花蜜」賣進北投麗禧酒店
【國產蜂蜜】養蜂累、產業又老!蜂蜜評比常勝軍花蓮晴盛養蜂場如何飛出傳統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