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有效日期」官方定義是:「在特定儲存條件下,市售包裝食品可保持產品價值的最終期限,應為時間點,例如『有效日期:Ο年Ο月Ο日』。」而有效期限的訂定是要確保食品食用時的有效性及安全性,在有效日期內,一定是安全可食用的,同時食品的外觀、味道、質地和風味,以及符合其營養標示。

撰文=編輯部

在「食品的有效期限是如何訂定的?」一文中,提到「有效期限是食品安全管理規範裡的天條」,食品業者一旦被查獲使用過期原料或是販售過期食品,都會依照食品安全管理法的規定施予罰則。而依據食品有效期限的訂定方式,過期食品會有安全風險的疑慮,既然於法不能使用,消費者也不應該食用。

不過,在華人世界裡,家中長輩會有不浪費食物的習慣,會繼續食用或是存放已經超過包裝上有效期限的食品。無獨有偶,聯合國農糧組織宣布每年約有13億噸的食物被浪費後,歐盟在2014年發起「食物零浪費」運動風潮,開始有非營利組織在城市裡設置大型冰箱,讓人們可以將已經超過標示保存期限(或賞味期限),但仍可食用的的食物,放置於冰箱,讓需要食物的人可以拿取。而歐盟也提出建議要取消米、麵條和咖啡粉等乾式食品包裝上的保存期限標示,減少民眾因為看見食物過了期限便會丟掉,造成的浪費。

此提議一出,便引起食品專家的討論,支持者認為,乾式食品的標示是「賞味期限」,若在此日期前食用,可以享受此商品的最佳風味,過了期限並不代表腐壞,只是不夠新鮮。但是反對的專家則認為過期食品逐漸失去原有品質,而且維他命、抗氧化劑等營養素也會逐漸流失,難免會有健康風險。

回答過期食品到底能不能吃之前,消費者應該先弄清楚,在食品標示上常見的「保存期限」、「有效期限」、「賞味期限」等,究竟有什麼不同?

在食藥署的「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中,「保存期限」的定義是:「在特定儲存條件下,市售包裝食品可保持產品價值的期間,其為時間範圍」是從製造日期算起,產品可以保持品質的期間。通常短則6個月,長則2至3 年,在市售的罐頭、餅乾、米麵等外觀標示上,幾乎都會印製保存期限。

「有效日期」官方定義是:「在特定儲存條件下,市售包裝食品可保持產品價值的最終期限,應為時間點,例如『有效日期:Ο年Ο月Ο日』。」而有效期限的訂定是要確保食品食用時的有效性及安全性,在有效日期內,一定是安全可食用的,同時食品的外觀、味道、質地和風味,以及符合其營養標示。

「賞味期限」是指在此日期之前,食品可保持最佳品質,但並不表示在此日期之後,食品就不安全或變質了。
各國法規對於包裝食品日期標示的要求不同,用語也些差異,像是「use by」和「expiry date」比較接近有效日期,而「best before」則接近賞味期限的定義,不過,食藥署對於進口食品的包裝標示,希望食品業者能請製造商提供足以佐證相等於我國「有效日期」定義的相關資料,因此會出現包裝上中文標示與原包裝上標示的「best before」和「賞味期限」日期不同的「有效日期」。如果無法提供可以等於我國「有效日期」定義的相關資料,則會將「best before」和「賞味期限」視為「有效日期」。

食品業者在訂定食品有效期限時,除了會依照指引制定出最合適的日期外,有些業者則會將商品流通性與社會觀感考量在內,將食品的有效日期縮短,例如乾式食品如果保存得宜,可食用狀態可能長於標示的一年,而因應戰爭而生的罐頭食品,正常存放可以長達三、五年,但是現在業者標示至多二至三年,有業者透露,不敢標示太久,是怕讓消費者誤以為食品內添加物多才得以長時間保存,產生負面觀感。

必須提醒的是,包裝食品多半會註明「保存方法」,強調要依照保存方法才能夠在有效期限內維持食品的品質,而消費者在存放食品時,也應該要考量家中的儲存條件是否合適。對於已經過期的食品,一般民眾多半都是看外觀是否有腐壞、品嚐是否有異味等「感官品評」方式來判斷是否還能食用。不過,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副研究員許馨云提醒,儲存環境的溫度與濕度都會影響食品品質,例如,把乾貨存放在冰箱冷藏區,以為低溫環境可以延長食品品質,但是家中如果多人共用冰箱,經常開關,冷藏溫度難免波動,食品的保存狀態恐會受影響。此外,食品中的添加物也會隨著時間產生效能上的細微改變,一般人用味覺很難發現,儘管食用後,身體或許不會立即產生不適反應,但是若是在體內累積,恐會對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最愛惜食物的方式,應該是適量購買、儘早在期限內食用完畢,才不會傷心、傷財、還傷身。

延伸閱讀:
食品的有效期限這樣訂
家中食品「過期」就不能食用嗎?
食品有效期限與安全未必有一定關聯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