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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於2020年4月29日預告修正「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包括修改法源依據並刪除和食安法重複的定義性文字,草案將有60天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整理=編輯部

「加工助劑」不同於食品添加物,指的是在食品或食品原料的製造加工過程中,為了達到特定目的而使用,不屬於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的物質,它在成品不產生功能,但可能會造成非有意但無法避免的殘留。

例如製作大豆沙拉油時,用於協助萃取油脂的「己烷」、以及從香辛料植物中萃取精油時需要添加的「異丙醇」就屬於加工助劑。其餘常用的加工助劑還包含丙二醇、甘油、乙酸乙酯、三乙酸甘油酯等溶劑。

「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便是規範食品使用加工助劑的相關規定,包括加工助劑的定義、使用規定及規格等。而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表示,這次是配合先前調整食安法條文的規定,修改「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修正方向如下:

1、法源依據改至食安法對加工助劑的授權規定

衛福部說明,現行的「加工助劑衛生標準」是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第17條的授權規定,即販賣的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該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

而為了突顯衛生標準的管理重要性,2019年4月17日的總統令公布調整「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的授權規定到食安法第18條之1第1項,即食品業者在食品或食品原料製造過程使用加工助劑,應符合安全衛生及品質標準,因此這次配合修正「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的法源依據。

2、刪除加工助劑的定義文字

另外,總統令也將加工助劑的定義性文字,從衛生標準提昇到法律位階,在食安法第3條第12款明定加工助劑的定義,因此將「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中和食安法重複的定義文字刪除。

此草案於2020年4月29日預告修正,將有60天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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