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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2020年5月20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加強食用作物殘留農藥之管理,增修訂「滅脫定」等40種農藥於各類蔬果植物等農產品148項殘留容許量及「亞滅培」等12種農藥於動物產品之殘留容許量,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整理=編輯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於2020年5月20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內容為增修訂「滅脫定」等40種農藥於各類蔬果植物等農產品148項殘留容許量,以及考量動物經餵食合法施用農藥之飼料作物後,可能導致動物產品殘留微量農藥,基於風險預先管理,增修訂「亞滅培」等12種農藥於動物產品之殘留容許量,以作為行政管制基準,表中未列者,不得檢出。

法規修正要點:

食藥署表示,因禽、畜食用施用農藥之飼料作物後,可能導致禽、畜產品中含有農藥殘留,為健全法規俾利監測,另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登記農藥,使各界有所依循,爰修正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及第六條附表五 、「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第三條附表一:修訂「滅脫定」等40種農藥於各類蔬果植物等農產品148項殘留容許量、新增「Penthiopyrad」普通名稱「平硫瑞」。

第四條附表三:增列「液化澱粉芽孢桿菌QST713」為得免訂容許量農藥。

第六條附表五:增列菜豆(乾)歸類於乾豆類及小松菜、蕪菁葉於小葉菜類之規定。

二、「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第三條:修訂「亞滅培」等12種農藥於動物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我國農藥使用管理經由多機關共同訂定,也會參考國際標準

我國對於農藥之核准登記及訂定殘留容許量,分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依權責辦理。針對進口農產品,因其農作物生長環境、病蟲害防治及用藥方法與國內情形不同,為滿足國民飲食需求,故由食品藥物管理署參酌先進國家作法,受理增修訂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之申請。

農藥殘留容許量之訂定,經審核農藥之毒性資料、農作物殘留量消退試驗資料、核准登記使用方法等科學性資料,參酌國際間標準,評估國人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之累積風險,並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專家委員審核通過,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農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法規修正目的是為加強食用作物殘留農藥之管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及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食藥署表示,將對於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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