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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2019年1月28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另配合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更新「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7種農藥8項依方法定量極限值訂定之標準。

整理=編輯部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於2019年1月28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內容為增修訂19種農藥於各類蔬果植物等農產品156項殘留容許量與3種農藥於動物產品23項殘留容許量。因農藥滅加松35%乳劑及飛克松40%乳劑已於國內禁用,市場上應無使用該等藥劑之農產品流通情形,爰刪除該等農藥於各類農產品之殘留容許量。

衛福部另配合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更新「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7種農藥8項依方法定量極限值訂定之標準。又增列滅加松35%乳劑、飛克松40%乳劑及安殺番為公告禁用農藥。

我國對於農藥之核准登記及訂定殘留容許量,分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及衛福部依權責辦理,除參酌國際規範之外,並考量國內農牧漁業之需,依國人飲食習慣而訂定規範,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

針對進口農產品,因其農作物生長環境、病蟲害防治及用藥方法與國內情形不同,為國民飲食需求,係由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受理增修訂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之申請,其評估原則相同,經審核農藥之毒性資料、農作物殘留量消退試驗資料、國外核准登記使用方法等科學性資料,參酌國際間標準,評估國人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之累積風險,並會商農委會,經專家委員審核通過,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國內農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另,食藥署對於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讓民眾食的安心。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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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19年1月28日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