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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2023年1至2月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稽查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159家,查獲2家業者製售之產品3件,分別於甜味劑、豬肉原產地及營養標示不符規定以及3家原物料過期,稽查共開罰新台幣36萬元整。

整理=編輯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於2023年1至2月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稽查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159家,經查有關產品標示部分,有2家業者不符規定;抽驗成品亦有2家檢出甜味劑及防腐劑與規定不符,同時查獲逾有效日期食品原料有3家等,此次聯合稽查共開罰新台幣36萬元整,並由各轄管衛生局依法處辦。

食藥署與地方政府衛生局此次稽查重點包含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原料合法性及產品標示等,並抽樣成品檢驗防腐劑、甜味劑、著色劑及衛生標準對應之微生物。

稽查後發現部分業者有食品業者登錄資料不完整、食品添加物未落實專人、專冊或專櫃管理及未辦理食品從業人員體檢等缺失,經衛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後,均已複查合格。

3件產品標示不符合規定 有3家業者原物料過期

有關稽查產品標示部分,其中2家業者製售之產品3件,分別於甜味劑、豬肉原產地及營養標示不符規定;未投保產品責任險、衛生管理人未核備各1家。

其中,抽驗294件成品,2件分別檢出甜味劑及防腐劑與規定不符,分別為桃園禾口手工饅頭舖的微甜饅頭檢測出甜味劑(不得檢出)、雲林正莊食品店芝麻麻糬檢出防腐劑1.10g/kg(標準1.0g/kg)。

此次聯合稽查同時查獲逾有效日期食品原料3家,包含桃園福聚樓包子專賣店、台南的新橋食品有限公司(永康廠)與全味香食品行。

食藥署呼籲業者自主管理 否則將依法開罰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相關規定,如有違反GHP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違反食安法第8條或第15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處6萬元至2億元罰鍰;食品添加物使用或產品外包裝標示與規定不符,則違反食安法第18條或第22條,可依同法第47條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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