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因食品包裝中的字眼常常使消費者誤會其內容物之含量,因此衛生福利部於2024年2月19日發出公告,針對包裝食品營養宣稱進行修正,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或等同意義等詞句。

整理=編輯部

市面上常見的飲料食品等等,在包裝上常常會標示它「富含」各式各樣的營養素,讓消費者看得眼花撩亂。但是即日起如果隨意出現這個詞,就會觸犯食安法囉!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2條第3項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要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標示其淨重、容量或數量,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於2024年2月19日訂定發布「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的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也修正不得宣稱的詞句,如食品飲料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但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等詞句。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1、產品於外包裝表達該產品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時,可標示如:「本產品含葉黃素」、「每份含蛋白質○公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並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

2、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之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例如:液體飲料若宣稱「高維生素C」,該飲品每100毫升所含維生素C須達到或超過15微克。

3、修正表七之內容項目及不得宣稱之詞句。非屬「需適量攝取」或「可補充攝取」之營養素,不得標示第四點第二款或第三款之營養宣稱詞句,亦不得標第五款涉營養素含量比。例如:飲料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或「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多少毫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本應遵行事項除第4點第1款、第4款、第5點及第6點自2026年1月1日施行,其餘修正規定自正式公告後即日生效。另,公告日前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許可證之產品,於2026年1月1日起製造者,應依公告規定辦理。「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詳細法規可參考公告事項。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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