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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2019年11月6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內容為增修訂10種農藥於各類蔬果植物等農產品16項殘留容許量,及增修訂9種農藥於蜂花粉9項殘留容許量。

整理=編輯部

我國對於農藥之核准登記及訂定殘留容許量,分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依權責辦理,除參酌國際規範之外,並考量國內農牧漁業之需,依國人飲食習慣而訂定規範,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

農藥殘留容許量之評估原則,為經審核農藥之毒性資料、農作物殘留量消退試驗資料、核准登記使用方法等科學性資料,參酌國際間標準,評估國人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之累積風險,並由衛福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專家委員審核通過,以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農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衛福部於2019年11月6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內容重點:

1、「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增修訂安美速等10種農藥於各類蔬果植物等農產品16項殘留容許量。

2、其中考量蜜蜂採集花粉之粉源植物所施用之農藥,可能導致蜂花粉殘留農藥,於「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中增訂亞托敏等9種農藥於蜂花粉之殘留容許量。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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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