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台灣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的食安新制中包含循環杯服務、咖啡因含量標示、蘆薈食品原料使用規範、食品添加物增列與管理。另,農業方面也有國產茶葉之溯源標示、禁止施打豬隻疫苗及羊痘疫苗等新制上路。

整理=編輯部

農牧與飲食產業業者注意!台灣食品法規、農業相關新制自2023年1月1日起有8項新政策上路,下列為《食力》針對2023年食安與農業相關新政策之懶人包整理,一起來注意,小心別違法了!

連鎖超商和速食業的循環杯服務須達5%覆蓋率 減少15%一次性飲料杯使用

為了響應環保、減少一次性塑膠製品用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稱環保署)於2022年7月1日開始實施《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針對連鎖便利商店、速食店、超市、手搖飲業者等使用一次性飲料杯的通路提出管制,並規定自備飲料杯至少要有5元的折扣。

此外,環保署也要求連鎖超商和速食業的循環杯服務在2023~2025年逐年增加門市覆蓋率。2023年1月1日起,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至少5%門市免費提供消費者借用循環杯,且一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至少須達15%,未達目標時,業者須提報減量精進計書。門市覆蓋率和減量率到2025年需達15%和25%。

「含有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需標示總咖啡因含量

為加強揭露市面上現場調製飲料之標示訊息,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於2022年6月7日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擴大應標示總咖啡因含量之產品範圍,由「咖啡飲料」修正為「含有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之總咖啡因含量。同時也新增QR Code(Quick Response Code,短陣圖碼)或其他電子化方式,作為可標示方法之一。

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表示,業者未依上述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安法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同時,食藥署也鼓勵業者主動標示相關警語,如避免過量攝取咖啡因飲料、請適量飲用咖啡因飲料或其他等同字義,供消費者選購飲料時參考。

只有完全去皮的「費拉蘆薈」、「好望角蘆薈」可當作食品原料

為維護國人健康及食用安全,並參考國際規範與產業需求,食藥署於2022年3月17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只有費拉蘆薈(Aloe vera)及好望角蘆薈(A. ferox)品種的葉子才能當作食品原料,且必須確實完全去皮。

同時,食藥署也規範使用蘆薈葉作為原料之食品,除了蘆薈素(aloin)的含量不可以超過10ppm外,還必須標示「孕婦忌食」警語字樣,但產品檢具經檢驗機構檢驗所含「蘆薈素」含量低於1ppm之分析證明者,得免標前述之警語。若經查獲食品所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氮氣」增列為食品添加物管制

為加強食品添加物之管理,食藥署於2022年3月10日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增列「氮氣」及「L-5-甲基四氫葉酸鈣」,並修正「乳鐵蛋白」與「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標準。

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

番茄紅素納入食品添加物管理 需注意攝取量

衛福部於2020年9月29日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重點如下:
1、L-半胱胺酸鹽酸鹽、硫酸鎂、磷酸二氫鉀、磷酸鈉、木糖醇、麥芽糖醇糖漿、合成番茄紅素、β-胡蘿蔔素、L-麩酸鈉、茶胺酸、甜菊醣苷、鹿角菜膠及皂樹皮萃取物之規格標準。
2、將磷酸鈉(無水)品項併入磷酸鈉。
3、增列番茄紅素(來自Blakeslea trispora),並配合修正或合併相關品項之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與國際規範調和,作為膠囊和錠狀食品每日食用量不能超過20毫克。若是用來做為食品的著色劑,不得添加在生鮮肉類、魚貝類、蔬菜、水果、味噌、醬油、海帶、海苔和茶當中,每人每公斤攝取量不得超過50毫克。

衛福部表示,將對市售食品之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之業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300萬元罰鍰。

國產茶葉需登錄溯源資訊及進行標示

為提升國產茶葉商譽,確保國產茶葉之品質及維護消費者權益,預防以進口茶摻混偽標為國產茶,行政院農也委員會(簡稱農委會)訂定「指定國產茶葉為應登錄溯源資訊之農產品及其應遵行事項」,國產茶葉、農產品經營者於茶葉流
通、販賣前應依「溯源農糧產品溯源資訊項目及標示方式」之規定登錄溯源資訊及進行標示。

停止施打豬瘟疫苗於出生豬隻及肉豬

為清除豬瘟,我國業依據產、官、學及研究單位,以科學監測客觀條件作為各階段評估標準,擬定清除豬瘟分期(年)執行策略。依據各項主動、被動監測,經檢驗結果皆未發現及檢出豬瘟野外病毒活動跡象,為達成清除豬瘟之最終目標,將於2023年啟動分階段停打豬瘟疫苗,爰新增「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13條之2。並預定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出生豬隻及肉豬停止施打豬瘟疫苗,但不包括種豬。

羊隻停止施打羊痘疫苗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國內所有羊隻停止施打羊痘疫苗,讓我國朝羊痘非疫國目標前進,有助提升我國國際形象,並減少施打疫苗造成羊隻緊迫及副作用之損失。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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