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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公平會有條件核准全聯併購大潤發,其附帶條件包括「禁止最惠客戶政策」,該條件是為防止全聯透過市佔優勢要求供貨廠商自行吸收成本,維持自身商品毛利率。然而2024年4月,全聯卻涉違反「禁止最惠客戶政策」,受開罰2,000萬元。

撰文=劉燿瑜

2024年4月22日公平會發布一紙新聞稿,宣布將重罰超市龍頭全聯福利中心,引起業界譁然。據新聞稿指出,全聯因未履行當初與大潤發結合時,承諾的「禁止最惠客戶政策」,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因此開罰2,000萬元。

全聯聲明: 全聯表示,所有供應商皆是全聯的重要夥伴,秉持與廠商共好原則,並提供消費者物超所值的商品,優惠活動是基於雙方共識下執行。

全聯於2022年7月通過公平會核准,買下大潤發,零售版圖大洗牌。當時公平會之所以點頭,就是因為全聯同意7大附帶條件,其中第6點便是:結合實施之次日起,刪除供銷合約中有關「最惠客戶相關約定條款」及執行方式之約定。

全聯與大潤發合併後 公平會規定「禁止最惠客戶政策」

究竟什麼是「最惠客戶政策」?為何公平會要求全聯與大潤發合併後,要禁止該項政策?

「禁止最惠客戶政策」是指「 全聯公司不得以其他通路之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之基礎,要求更為有利或同等之條件 」,也就是說全聯不得以其市占地位,迫使供貨廠商吸收成本並產生「其他通路售價不低於全聯公司」之壓力,而這是公平會不禁止全聯與大潤發結合決定的重要核心。

然而公平會發現,全聯結合大潤發後,雖已刪除供銷合約中最惠客戶相關約定條款,但全聯在實務執行時,仍向供應商要求其他通路之一定折數作為調價條件,並以保證折數、訪價若有不符應等比例降價,甚至部分有約定違約金。

全聯因未履行當初與大潤發結合時,承諾的「禁止最惠客戶政策」,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因此遭罰2,000萬元。(圖片來源:數位時代提供)

首先,全聯於供貨廠商申請新品上架及申請調漲價格時,要求售價須為其他通路的一定折數,若有不符應同比例降價;第二,全聯於促銷檔期以其他競爭通路之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之基礎,而向供貨廠商協商調整促銷售價及進貨價格。

公平會認為,全聯此舉等於將通路間價格競爭的價差損失,變相轉嫁予供貨廠商,等同要求上游供貨廠商承擔下游通路間競爭之成本與風險。

禁止要求供貨廠商自行吸收成本 避免打亂市場供需規律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課予全聯公司「禁止最惠客戶政策」之負擔,並非禁止全聯公司採取「低價」策略,而是因為當全聯公司執行最惠客戶政策時, 表面上似乎是在替消費者謀福利、降價銷售,但實際上卻是要求供貨廠商自行吸收成本,好保障全聯公司自身商品毛利率 。

長遠來說,對消費者並不見得是件好事。因為假設其他通路的產品售價低於全聯,供貨廠商為避免全聯跟價、要求補價差時,供貨廠商可能會請求其他通路配合調高商品售價,或以「提高其他通路進價」、「減少支援其他通路促銷優惠」來因應全聯的規定,這反倒會限制市場依供需條件調整價格的功能。

藉最惠客戶政策轉嫁上架費?若違規公平會可對全聯處分

高科大行銷與流通管理系教授吳師豪判斷,此次事件爆發,應是有人向公平會檢舉,而檢舉來源可能是產業公會或其他通路業者。吳師豪認為全聯之所以仍轉以其他方式施行最惠客戶政策,其中一個可能原因是無法漲上架費 。

全聯要求廠商最低價,但對消費者而言,恐怕不是件好事。(圖片來源:數位時代提供)

通常企業合併後隨著門市增加,通路應能等比調漲所謂的商品上架費,因為供應商能進到通路的商品更多了,讓通路多賺點上架費也合情理。

但因為公平會先前的7大但書中,第4項提到:結合實施之次日起3年內,全聯對於其供貨廠商不收取商品上架費、新點贊助費。因此,吳師豪判斷,全聯有可能因為無法收取店數擴大後,合理的上架費,所以變相要求廠商緊跟其他通路的售價,自行吸收成本。

據公平會新聞稿指出,全聯違反的該項規定,除罰鍰外,公平會甚至有權對全聯祭出:禁止結合、要求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營業、免除職務或其他必要之處分,奉勸全聯「參與結合事業應切實守法。」

【本文獲數位時代授權刊登,原文標題:向供貨商要求低價而被罰2千萬?全聯併購大潤發之後首次受公平會開罰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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