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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環社檢核機制,雖然降低了漁電共生模式對於土地資源爭奪風險,卻無法保障承租土地養殖的漁民權益。而養殖漁業長年累積的養殖管理問題,讓漁電共生未來發展更具風險。

採訪·撰文=張語屏

2018年初登場的試驗型漁電共生,因政策倉促上路,未能規劃周全,讓僥倖的光電業者與魚塭地主,為求多出10倍以上租金,忽略個人權益與養殖條件,一筆簽下20年長期合約,而發生投資光電設備後卻難以養魚狀況,原本承租的養殖漁民,被迫面臨無地可養的窘迫情形。

忽略養殖需求 地主、漁民、光電業者3方須承擔重大損失

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蔡卉荀表示,以往養殖漁民與地主大多以口頭,或簡要的承租契約,當有機會承租給財力雄厚的光電業者,此時地主很有可能與原本承租的漁民解約,因此產生漁民可能沒地可養、權益受損的狀況。

「魚塭是私人土地,只要不涉及公共議題、環境污染,要租給誰、要養什麼,在互信基礎下相互約定即可。」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律師黃馨雯表示,為了推動再生能源,行政院農委會首度開放複合式用途的漁電共生,但當社會仍有疑慮時,發展就更有難度。

台南七股因曾有光電業者與地主承租做室外漁電共生,卻有漁民租不起的狀況,當地漁民至今仍持續抗爭反對。黃馨雯解釋,藉由環社檢核制度,讓光電業者更能實際了解生態問題與社會需求、養殖漁民權益。

嘉義縣養殖漁業生產區發展協會執行長陳泓碩表示,「當時沒有仔細確認養殖規劃、內容就簽下20年合約的那批,損失造成也來不及。」漁民應該好好了解合約規範,畢竟要有魚才能有光電,「若不懂內容可以與相同需求的地主共同諮詢律師,了解權益是否有受損,比起損失的風險,諮詢律師便宜太多了。」

「並非任何律師都能了解漁業和漁電共生領域,期盼未來能培養一群律師,在西南沿海6個縣市駐點,協助地主和漁民可以判斷與處理攸關自身權益,而不是一頭栽進未知,簽下長期或不利的合約。」黃馨雯表示,關於地主的權益,目前已協助提供經濟部能源局做公版契約修訂,2022年下半年將持續觀察養殖漁民權益狀況。

漁電共生讓養殖漁業管理狀況浮出水面

蔡卉荀認為,漁電共生應該是要保障原本養殖者的權益,若養殖者是地主便無此問題。然而在申請漁電共生時,需要提交有養殖登記證明文件,而往往登記者是地主身份,若地主僅租地不養魚,承租的光電業者就必須尋找養殖漁民。

「可惜的是,環社檢核機制無法判斷誰是原本的養殖者。」蔡卉荀表示,即使關心養殖漁民的光電業者進駐,第一時間不一定能接觸到實際養殖者。

蔡卉荀表示,這是台灣養殖漁業長久以來的結構性問題,養殖管理層面難以掌握的基礎問題。「若發生任何養殖狀況,主管機關面對的可能是有名無實的登記資料,這原本是漁業署或該縣市的漁業科應該能掌握的資訊,然而長久以來,卻一直沒有釐清地主與養殖漁民身份。」

有魚才有電 如何確保光電板下有魚在養?

根據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2021年3月22日發文函件,說明有關漁電共生涉及養殖事實認定的標準,需要提出具備產銷履歷、購買魚苗及飼料單據、放養量申報及魚貨交易等文件,並以申請農業容許的「養殖經營計畫書」為放養量做為基準。

除非因為天災或「不可抗力事實」、沒有任何放養量的數據,養殖物種才依漁業統計年報近3年產量平均值70%為基準。然而,以往需要具有養殖登記證明文件者申報放養量,而地主若非養殖者,難以確認放養數量與狀況。因此其不可抗力事實,是否因長年下來難以確認申報放養量不明確之故,難以查實。

然而在2022年2月,農委會針對「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增訂了「魚塭經營承租人」為放養申報對象,而漁電共生是否會讓實際養殖狀況更膠著,或影響承租漁民權益,都是接下來發展的課題。

漁電共生更需專業分工 養魚的事交給專業漁民

生態養殖者、百大漁青張博仁表示,原本他對漁電共生抱持懷疑,現在卻願意承接擔任漁電共生養殖顧問,「光電業者掌握了龐大的土地資源沒有錯,但他們需要會養魚的人。」

「如果有專業養殖團隊把大規模漁場的魚養好,光電業者不需為了要『充實』放養數量而四處買魚來放。」若為了達到查驗漁電共生產量,而有混魚情況,將會造成市場價格混亂、甚至缺魚狀況。

張博仁也說,因此原本好好養殖的漁民,也會高價賣給漁電共生案場,對光電業者而言,是多出好幾百萬的成本,查驗完為了魚塭健康,又得只能低價出售。「相信不是良好的循環,也不樂見。」

張博仁表示,他會把最壞的市場狀況假設好、做好對策,當有市場混亂的情形,才不會害怕。

真賣電、假養魚一眼就能看出來?若有違反 絕對撤照!

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表示,針對任何有違反養殖狀況與「真賣電、假養魚」欺騙不養事實,都會嚴正辦理,也絕對撤照。「漁電共生任何案場都有申請程序,也會檢視任何單據與文件,確保實際養殖行為。就算有業者為了『數據漂亮』,另外買魚倒入池中,到場檢驗的都是專業人員,一看或檢測就能隨時發現。」

經濟部能源局光電組組長林文信對此回應,若有案場因為違反養殖規訂,而遭到廢止農業容許,會先敦促業者限期內改善,否則也會撤銷電業執照。

漁電共生在地主與承租漁民、光電業者3方之間,面對各自權益前,以「養殖為主,綠能為輔」的前提下做交易,實際考量養殖需求才能讓光電持續發電至少20年。

而地主和漁民在簽署合約時,應關注自身權益,而非短視近利。黃馨雯表示,也盼中央主管機關多重視承租漁民的權益,才能讓漁電共生下順行,甚至擴及推行以往困難重重的農電共生。

審稿編輯:童儀展、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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