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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業者應保留產品來源的文件至少5年。未依規定保留或文件記載不實的業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0萬元罰鍰。

撰文=編輯部

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2018年9月27日公告「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要求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完整保存收貨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憑證,或供應者簽章紀錄等文件至少5年。此項辦法自2020年1月1日生效。

來源文件須保存 詳載日期、名稱、數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表示,為了確實掌握產品上游供應商,要求所有食品業者皆要保存產品來源文件,並且應詳載下列資訊:
1.收貨日期或批號。
2.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名稱。
3.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淨重、容量或數量。
4.供應者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其他聯繫方式(電話或電子郵件)。
不過如果是從事輸入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食品業者,這項文件可以用主管機關核發的同意輸入之相關文件代替。

違反規定者 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

如果未依規定保存文件,或是保存未達規定期限,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第48條第3款之規定,要求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如果文件內容的記載事項不實,則可依食安法第47條之規定,最高處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鍰。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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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食藥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