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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規定文義更明確、符合實務狀況,讓業者更能落實營養標示制度,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包括修正營養宣稱定義;增加錠狀與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單位;修正胺基酸單位為公克或毫克標示等。

整理=編輯部

為使規定文義更明確、符合實務狀況,讓業者更能落實營養標示制度,衛生福利部於2022年6月23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修正營養宣稱定義,包括反式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及膳食纖維。

2、增加錠狀與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之單位,例如顆、粒、錠。

3、修正胺基酸單位為公克或毫克標示、維生素與礦物質標示方式、復水產品之標示方式。

4、新增營養標示以每一份量及「每100公克(或毫升)」之單位標示一致性規定。

5、修正熱量及營養素得以「0」標示之規定。

6、增加錠狀、膠囊狀食品之每份數值標示方式,以及修正熱量或營養素標示值之方式。

2024年起,違反規定者最高裁罰400萬

此外,考量需經查驗登記產品之因應尚需時間配合調整,本應遵行事項實施日期2024年7月1日生效。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審稿編輯:李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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