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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對食品業者的追溯追蹤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增「應使用電子發票」與「應電子申報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業別規定。

整理=編輯部

為追蹤問題食品流向,台灣對食品業者的追溯追蹤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增「應使用電子發票」與「應電子申報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業別規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重點說明如下:

強制建立電子申報的業者從23類新增至25類

新增業者包括:

1、具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的「農產植物製品、菇蕈類及藻類之冷凍、冷藏、脫水、醃漬、凝膠及餡料製品、植物蛋白及其製品」輸入業。

2、達3家以上非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的連鎖門牌且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之「餐盒食品」販售業

新增業者應使用電子申報、開立電子發票

食藥署表示,上述兩類新增業者,自2021年1月1日起,應電子申報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資料,並使用電子發票。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善盡自主管理責任,切勿觸法。如有查獲食品業者或產品違反前述相關規定,得依食安法處辦,共維食安。詳細訊息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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