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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於2020年4月23日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將增訂4種動物用藥的殘留容許量。

整理=編輯部

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表示,希望在保護消費者飲食安全的前提下,讓動物用藥的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因此增修訂4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核准使用的動物用藥品的殘留容許量,並於2020年4月23日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修正內容如下:

1、增訂「三亞蟎(Amitraz)」在豬、牛、綿羊及山羊的肌肉、肝、腎、脂,以及牛、綿羊及山羊乳等19項殘留容許量。

2、增訂「雙氯西林(Dicloxacillin)」在家畜類、雞及火雞的肌肉、肝、腎、脂,以及家畜類乳等13項殘留容許量。

3、增訂「斯路比林(Sulpyrine)」在豬、牛、綿羊、山羊、馬的肌肉、肝、腎、脂,以及牛、綿羊及山羊乳等23項殘留容許量。

4、增訂「妥適諸力(Toltrazuril)」在牛、綿羊及山羊的肌肉、肝、腎、脂等12項殘留容許量。

用藥殘留標準經過多方考量、嚴謹訂定

衛福部說明,台灣對於動物用藥的核准登記及訂定殘留容許量,分別由農委會及衛福部辦理,訂定標準時除了參考國際規範之外,也會考量農牧漁業的需求,依消費者的飲食習慣而定。

而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的訂定,是依據前端使用需求及規範,並根據藥品的動物毒理性資料、殘留試驗資料及民眾飲食調查等資料,進行民眾飲食所攝取殘留藥物的安全性評估,並在參考國際規範後,送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並會商農委會,因此標準的制定過程是十分嚴謹的,消費者可以安心。

違反動物用藥標準者最高將罰2億元

另外,食品藥物管理署也表示,將持續監測市售畜禽水產品的動物用藥殘留,如發現有違反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規定者,屬於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將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要讓民眾食的安心。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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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加強食品殘留動物用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