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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2021年即將進入尾聲,農委會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即將開始實施的農業相關新制,包含稻作4選3、水稻收入保險新制等。

整理=謝承學

2021年即將進入尾聲,隨著2022年的到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也公布了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新實施的13項攸關民眾權益的重大措施和政策。

1、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申報作業新措施

「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輔導農地辦理轉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等措施,併同種稻繳交公糧稻穀,自2022年1月3日開始受理申報,有意參加農友務必於2月11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此外,2022年起申報作業在申報地點、耕作期間都更有彈性。在申報地點部分,原本僅能在戶籍地申報,未來將改為至全國任一公所(或農會)均可申報。

而在耕作期間部分,同一土地全年最多合計申報2次耕作獎勵措施(含公糧收購、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農業環境基本給付),農民得依土地所在地劃定好之耕作期間辦理,亦可自行決定獎勵措施之耕作期間,惟任一措施至少需4個月以上,又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不得跨年度,並維持每年僅限辦理1次,且需有復耕有案紀錄。

2、基期年農地稻作4選3措施

為建立合理的水田輪作制度,於具有雙期作基期年資格的農地,輔導農民於前3個期作的耕作項目中,至少需有1次,申報辦理轉(契)作、自行復耕水稻以外作物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等非種稻措施紀錄,當期作(第4個期作)始得申報繳交公糧稻穀、領取大專業農種稻補貼或投保加強型水稻收入保險。

本措施自2021年第1期作開始實施,並自2022年第2期作起,每期作滾動檢核前3個期作的耕作措施項目,預期可年減稻作面積1.8萬公頃。

考量取得有機、友善耕作及產銷履歷驗證者,其耕作模式係對環境友善,申報時已取得有機、友善耕作及產銷履歷水稻驗證之農地,不受本項措施之限制。

3、2022年1月1日施行水稻收入保險

為分散農業經營風險,保障農民收入,自2022年1期作施行政策型水稻收入保險,分為基本型保險及加強型保險2種。

基本型保險為全面納保項目,保費由農委會全額補助,當區域產量減少超過20%,農民即可獲得理賠每公頃1萬8千元;至於加強型保險採自願方式投保,保費由中央政府補助50%,地方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加碼補助若干比例,農民僅須負擔10%保費,保單即成立,可獲得起碼保額60%的保障。當區域產量一期作減產超過5%、二期作減產超過10%即可獲得理賠,減產越嚴重,理賠越多。

預期水稻全面納保有助於掌握生產資訊,同時將天災救助轉為保險型式,可解決天災救助與農業保險競合問題,並以最後產量為減產認定基礎,符合公平務實精神。

另配合2022年1期開辦水稻收入保險政策推動及維護農民權益,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新增本田初期之「幼稻」救助項目,救助額度每公頃4千元。預定於2022年1月1日開辦水稻收入保險。

4、退伍青年返鄉服務,保障其享有參加農保及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的權益

農民健康保險(簡稱:農保)現行規定,一般行業退休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再參加農保。鑑於部分志願役軍人服役其短、離退早,為了讓這些服役年資較短的退伍軍人轉而從農之青農,也能享有參加農保以及提繳農民退休儲金的社會安全保障,故予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之1、「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3條之1。預計於2022年上半年施行。

5、2022年1月1日起應定期申報動物用藥品種類銷售資料

2021年6月2日修正「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及配合建置「動物用藥品銷售資料申報平台」,規範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每半年申報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2條之2公告之動物用藥品種類之銷售資料,以強化動物用藥品流向追蹤管理。

2021年6月21日發布命令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採用電子線上方式申報。

6、2022年全國荔枝椿象區域整合防治計畫停止辦理荔枝椿象卵片收購

荔枝椿象整合性防治主要包含清園整枝、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及化學防治等方法。

因荔枝椿象整體野外族群數量龐大,防治策略主要為保障農業區生產安全,並非撲滅,考量部分廢棄果園人工不易進入、龍眼樹勢較高、採摘卵片時人身安全、有地方政府反應部分農友為採摘卵片而不進行該蟲防治管理等因素,另經評估如擴大持續釋放天敵平腹小蜂防治,可建立穩定之天敵族群,對於長期整體區域害蟲密度之降低效益較佳,取消2022年收購荔枝椿象卵片措施。

2022年除將續辦化學防治藥劑補助外,將強化防治措施為擴大辦理生物防治面積及增辦補助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皂鹽)防治,由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妥適規劃整合防治措施。

7、落實農藥購買實名制政策

農藥購買實名制政策自2021年7月1日實施,新增登記農藥購買人身分證字號或居留證號等規定,輔導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22年1月1日起落實執行。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農藥銷售管理系統加強檢核農藥購買人身分證字號欄位登記情形,並與地方政府共同輔導農藥販賣業者落實農藥產銷資料定期陳報。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申請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之零售業者,應以POS系統或以網路服務介接方式陳報。

8、2022年1月1日停止使用兔化豬瘟疫苗

鑑於我國動物保護意識提升,為減少活兔因製造疫苗而犧牲,將停止國內使用兔化豬瘟疫苗,而以兔化豬瘟組織培養疫苗或豬瘟E2基因改造次單位疫苗作為國內防疫政策所需使用之疫苗。預定2022年1月1日起停止國內使用兔化豬瘟疫苗。

9、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

2021年1月14日公告「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經核准從事刺網漁業之漁業人,除漁船出港作業前,刺網漁業漁具應依規定標示,並隨時保持清晰及可辨識之狀態外。自2022年1月1日起,漁船出港作業,因受海況影響、網具纏絡、航安事故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攜回刺網漁業漁具時,漁業人應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臺灣地區漁業通訊電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區漁會完成通報,受理通報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作成通報紀錄單,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

無法攜回刺網漁業漁具而未通報者,依該措施第6點規定核處漁業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10、出口白帶魚貨品,須至簽審通關平台提出申請

2021年11月24日訂定「白帶魚出口應遵行事項」,自2022年6月1日起,出口白帶魚貨品業者,須檢附相關資料至簽審通關平臺提出申請。

11、2022年1月1日公告指定鵪鶉為家禽

為使我國鵪鶉產業朝法制化發展,公告指定鵪鶉為家禽及鵪鶉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即飼養規模達五百隻以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預定2022年1月1日公告指定鵪鶉為家禽。

12、雞蛋逐顆噴印

自2022年1月1日起,指定農產品經營者供應校園食材、國軍副食、超商、超市、量販店、大賣場及網購通路販售之洗選鮮蛋為應登錄溯源資訊之農產品。

農產品經營者應於洗選鮮蛋流通、販賣前,將農產品經營者名稱、聯絡電話、生產所在地、原料蛋來源畜牧場之進貨數量、洗選鮮蛋出貨數量等溯源資訊,登錄於「台灣雞蛋噴印溯源管理系統」,並於蛋殼噴印溯源編碼、包裝日期及生產方式代號。

13、修正「公告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文字為「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自2022年3月1日起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增列比特犬(包含美國比特鬥牛犬及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於2022年3月1日前,已輸入或飼養前項所定犬隻者,應於2023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始得繼續飼養,除動物保護法第36條2項規定外,不得繁殖;登記備查後,飼主、飼養地點變更或犬隻死亡時,亦同。

前項已完成登記備查之飼主為特定寵物繁殖業者,其登記備查之犬隻得繼續繁殖,且經繁殖之犬隻出生後,應即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

前項繁殖後之犬隻,不得再行繁殖,其飼主、飼養地點變更或死亡時,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且其變更後之飼主以完成動物保護法第36條第1項登記備查,具有飼養前項所定犬隻經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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