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台灣食品廣告的嚴格管理,源自1990年代資訊不透明與誇大療效盛行的年代,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誤導與延誤就醫。歷經2015年修法與2019年認定準則上路,制度已建立完整法律基礎。然而20多年後,市場與消費者條件早已改變,語彙管制卻未同步更新,反而壓縮了可理解的資訊空間,使具科學證據的產品難以被辨識,制度效果逐漸偏離初衷。

採訪・撰文=林玉婷

台灣對食品廣告的嚴格管理並非近年才出現,而是經過一段長期立法與修法累積而成。最早可追溯至1993年,當時的衛生署(衛生福利部前身)訂下《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作為地方執法的參考依據;但當時僅屬行政規則,法律位階不足,導致各縣市解讀不一致,也讓業者常以「法無明文」提出抗辯。

2010年代後,食安事件頻仍,加上食品市場快速商業化,社會要求更高層級的規範。2015年《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大修,全面提高罰則;2018年立法院進一步在《食安法》第28條增訂授權,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具有法律位階的廣告認定標準;2019年食品藥物管理署正式公布《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成為目前全台執法的共同依循。此後地方稽查不僅量能提升,也開始要求廣告符號、圖像、連結頁面等整體呈現都需符合規範。

這套制度的形成脈絡十分清楚:在2000年代,保健食品資訊不透明、消費者健康意識有限,確實曾經出現以「治療」、「改善疾病」等語彙吸引購買的亂象。立法者因而以「避免誤導、避免延誤就醫」作為核心價值,強化限制性語言並提高裁罰強度。

然而20多年後的市場環境已完全不同。資訊取得更容易、健康意識普及,即使是60歲以上族群也普遍具備手機搜尋、比價與查資料的習慣。消費者本來應能獲得更完整的產品理解能力,但在語彙限制未更新的情況下,反而被侷限在極少量可合法理解的資訊範圍中,使得真正具科學證據的產品難以被看見,而擦邊球式的暗示語言卻更容易佔據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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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稿編輯:童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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