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大豆油、苦茶油到胡麻油接連檢出苯駢芘超標,「一級致癌物」讓不少消費者擔心吃到問題油品是否就會增加罹癌風險。但致癌危害與實際健康風險並不能直接畫上等號,法規限量也不是人體危害的臨界線。苯駢芘究竟有多危險?從致癌分級、暴露程度到法規標準一次看懂。

撰文=編輯部

2026年6月底以來,「苯駢芘」這個多數消費者過去並不熟悉的化學物質,接連出現在食安新聞中。從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檢出苯駢芘超標,波及多家下游業者;到多款苦茶油、黑麻油、胡麻油等產品亦檢驗出苯駢芘超標。

從大宗精製油到傳統壓榨油,短短數月間接連出現相同污染物,也讓「一級致癌物」、「毒油」等說法大量進入消費討論。但苯駢芘究竟是什麼物質?被列為「一級致癌物」代表什麼?食品中檢出苯駢芘超過限量標準,又該如何理解實際健康風險?

食用油中的苯駢芘從哪來?從原料乾燥到高溫加工都可能是關鍵

苯駢芘(苯(a)駢芘,Benzo(a)pyrene,BaP)屬於多環芳香烴(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PAHs)的一種,可能在有機物不完全燃燒,或特定高溫熱處理與熱分解過程中形成。根據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資料,PAHs可經由原料、加工過程及環境等不同途徑進入食品。

食品中的PAHs並非只有苯駢芘一種化合物。台灣毒物學學會社會議題回應委員會暨科普教育推動委員會指出,除了苯駢芘外,還可能同時存在苯駢蒽(BaA)、苯駢[b]螢蒽(BbF)及䓛(Chrysene)等不同化合物。這4種PAHs是食品污染風險評估與管理時關注的對象。台灣現行《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針對直接供食或作為食品加工使用的油脂(不包括可可脂),訂定苯駢芘限量為2.0ppb;此外,主管機關另透過「降低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業指引」,將PAH4總量10ppb列為監測指標值,供業者進行自主管理。

對食用油而言,原料品質與後續加工條件都是需要納入風險管理的環節。以中聯大豆沙拉油苯駢芘超標事件為例,調查發現,中聯曾將巴西黃豆熱損粒管制界限由原先的0.5%放寬至5%以下,而不同批次原料的熱損粒比例及大豆沙拉油苯駢芘檢驗值也出現差異;在原料驗收標準調整後,並未同步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部分製程參數亦曾偏離原訂管制範圍。相關調查顯示,苯駢芘風險管理不能只看成品檢驗,也需要同時檢視原料品質與製程控制。

「一級致癌物」真的很危險嗎?分級看的是致癌證據、不是風險高低

「苯駢芘是一級致癌物」,是油安事件報導中經常出現的說法。但「一級」並不代表它是所有致癌物中最危險、毒性最強的物質。

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會根據人體研究、實驗動物研究及致癌機制等科學證據,評估各種物質或暴露因子與癌症的關聯,並進行分類。這項分級主要判斷的是物質或暴露因子是否具有致癌危害(Hazard),而不是比較不同物質的毒性強弱或實際罹癌風險(Risk)。

目前IARC主要將物質或暴露因子分為以下4類:

Group 1:代表有充分的科學證據,支持該物質或暴露因子對人類具有致癌性。例如苯駢芘、菸草煙霧、酒精飲料、黃麴毒素及加工肉品等。

Group 2A:很可能對人類致癌,代表現有科學證據支持其具有致癌危害,但整體證據程度尚未達Group 1。例如紅肉,以及飲用超過65°C的熱飲,都被列入此類。

Group 2B:可能對人類致癌,代表目前相關科學證據仍較有限,整體證據強度低於Group 2A。例如傳統亞洲醃漬蔬菜。

Group 3:代表目前科學證據不足以判定其對人類的致癌性,並不等於已證明「不會致癌」,大部分無法歸類的物質均屬於此。

以苯駢芘與菸草煙霧為例,兩者都被IARC列入Group 1,代表其致癌危害已有明確的科學證據支持,但不表示實際致癌風險相同。實際健康影響仍須考量暴露的劑量、頻率、時間與途徑。因此,直接將檢出苯駢芘超標的油品稱為「致癌油」或「毒油」,容易將物質本身的致癌危害與實際暴露風險混為一談。

油品苯駢芘超標,為什麼必須下架回收?

具有致癌危害,不代表只要接觸就會立即產生健康風險。實際健康影響仍與暴露的劑量、頻率、時間及途徑有關。那麼,食品中的苯駢芘限量標準又該如何看待?

食品安全管理會依不同物質的特性採取不同方式。部分物質可根據毒理研究結果推估人體可接受的攝取量,苯駢芘則不同。根據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與世界衛生組織食品添加物聯合專家委員會(JECFA)的評估,苯駢芘屬於基因毒性致癌物,未建立一般的可接受或耐受攝取量,故食品安全管理無法單純以設定某個攝取量作為安全與否的界線,而是以盡可能降低不必要暴露為原則。這並不代表攝入任何微量苯駢芘就一定會致癌,而是無法像部分具有明確毒性閾值的物質一樣,以單一攝取量直接劃分安全與不安全。

台灣針對直接供食或作為食品加工使用的油脂訂定苯駢芘限量為2.0 ppb。這項數值是食品安全管理的法規限量,用來判定產品是否符合規定,而非人體健康危害的臨界線。也就是說,檢驗值超過2.0ppb,代表產品在法規上不合格,但不能據此解讀為人體健康風險在超過2.0ppb後就會突然增加,或食用後就會致癌。

國立臺灣大學農業化學系教授蘇南維指出,苯駢芘超標代表產品不符合規定,不應繼續流入市場,但不表示單次食用就會立即危害健康。台灣毒物學學會專家團隊也表示,評估苯駢芘的健康影響,仍須考量暴露的劑量、頻率與時間,主要關注的是長期、反覆暴露所帶來的風險。

因此,食品一旦檢出苯駢芘超過法定限量,即屬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標準,不得繼續販售;主管機關可要求業者停止販售、下架及回收,避免不合格產品持續流通,降低民眾後續暴露的機會。

已經吃到超標油品怎麼辦?單次暴露不等於立即造成健康危害

如果曾食用苯駢芘超標的油品,最重要的是停止使用主管機關公告的問題批次產品,避免繼續攝入。

苯駢芘進入人體後會經過一連串代謝轉化,其代謝後的產物可經由尿液及糞便等途徑排出。台北醫學大學臨床醫學研究所教授邱惠雯指出,苯駢芘主要涉及慢性的健康影響,並非一般食品中毒事件所造成的急性毒性。

至於已經食用的部分,目前並沒有經科學證實可以加速排除苯駢芘的特殊飲食、保健食品或排毒方法。所以與其尋求所謂的排毒方式,更實際的是停止使用問題產品,避免後續持續攝入。

曾經食用問題產品,也不需要因為「一級致癌物」的名稱,就直接推論為已經造成健康危害。

苯駢芘具有明確的致癌危害,因此食品中的含量仍有必要受到管制;但「產品超過法規限量」與「消費者已經受到健康危害」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對業者而言,超標產品就是不合格食品,必須依法停止販售、下架及回收;對曾經食用的消費者而言,則不必把一次或短期暴露直接等同於會罹癌。

超標不等於立即危害 苯駢芘限量標準過嚴造成恐慌擴大

目前台灣將食用油中的苯駢芘限量訂為2.0ppb,歐盟與韓國亦採用相同標準;中國則將植物油中的苯駢芘限量訂為10ppb;美國與日本則未訂定食用油苯駢芘的限量標準。

相較之下,台灣採行相當低的限量值,但限量標準越低,是否就代表食品安全保障越充分?若法規過度要求嚴格的標準,可能使風險判斷流於簡化,忽略食品生產與供應過程中的多重因素。

預防性下架原則無科學根據 食安處置不應隨輿論搖擺

限量標準的設定,不只影響產品是否被判定為合不合格,也會進一步牽動主管機關對使用到問題原料的食品該如何進行預防性處置。當管制標準與實際暴露風險之間的關係未清楚說明,便可能引發更多疑慮。

在中聯大豆沙拉油苯駢芘超標事件中,主管機關初期曾以20%使用比例作為預防性下架的判斷依據,但是公布的隔日卻轉為無論使用多少比例的問題油品皆需預防性下架。立場轉換卻未說明判斷基礎,在沒有釐清是否有新增的科學證據、風險評估或其他具體依據之前,就轉換政策方向,不僅讓產業無所適從,也讓社會大眾隨著下架名單擴增而越發不信任政府與廠商。

預防性下架是降低可能暴露風險的行政措施,但其適用範圍仍應有明確的判斷原則。尤其當處置對象從特定使用比例,延伸至更多不同暴露情境的產品時,更應讓外界理解其風險判斷與行政決策的變化是基於什麼樣的科學判斷基礎。

食品安全管理的目的,不只是將產品區分為合格與不合格,更應讓法規數值、實際暴露風險與管制措施彼此對應。當一個標準導致大豆沙拉油、苦茶油、麻油等產品都陸續檢驗出超標,究竟是「標準訂得太嚴苛、不切實際」,還是「產業的製程與品管出了系統性漏洞」?限量標準的設定和風險管理原則都應該重新檢視。

【更多食用油產業精彩探討,請詳閱Vol.44 2026年9月最新季刊《一滴油的連鎖效應 一個高度集中的產業如何牽動全台餐桌?》

審稿編輯:童儀展、林玉婷

延伸閱讀
▶最嚴格就是最安全嗎?台灣食用油苯駢芘2 ppb標準為何值得重新檢視?
食用油不只要留意苯駢芘!從原料到餐桌有哪些安全風險要把關?
從聯合採購到貿易自由化!楊英武42年見證台灣製油產業轉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