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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b擬以6億美元收購foodpanda台灣業務,卻因Uber持有Grab的13.1%股份,遭公平會禁止結合。這已是foodpanda第二次出售受阻。然而,foodpanda母公司Delivery Hero持續尋求出售,外送專法也已推升平台營運成本。當公平會聚焦未來可能發生的競爭風險,是否充分考量台灣外送市場正在面對的現實?
撰文=林玉婷
台灣外送平台foodpanda母公司Delivery Hero繼2024年宣布出售台灣業務給Uber Eats、同年底遭公平會否決後,2026年3月再度與東南亞外送平台Grab達成協議,計畫以6億美元(約新台幣180億元)出售foodpanda台灣業務。
不同於前次由既有競爭對手直接收購,此次Grab尚未在台灣經營外送平台,原本預計透過收購進入台灣市場,與Uber Eats形成兩大平台競爭。然而,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26年10月21日再次禁止結合,理由是Uber持有Grab約13.1%股份,可能使雙方降低積極競爭的誘因。
當Delivery Hero已連續兩次尋求出售台灣業務,台灣於2026年7月21日施行的《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簡稱外送專法)又使平台面臨新的營運成本與制度調整壓力,公平會此次以防範潛在競爭風險為由全面禁止交易,是否充分考量台灣外送市場正在發生的經營變化,以及禁止交易後的長期競爭效果,值得進一步檢驗。
Grab收購後仍維持兩大平台 公平會為何以「削弱競爭」為由駁回?
台灣外送市場長期由Uber Eats與foodpanda兩大平台主導,市場高度集中,新業者需要同時建立商家、消費者及外送員網絡,進入障礙相當高。
2024年,Uber Eats原本計畫以9.5億美元收購foodpanda台灣業務。由於兩家業者原本就是直接競爭對手,結合後將使市場集中度大幅提高,公平會因此禁止交易,具有明確的市場結構依據。
但2026年Grab收購案的情況不同。
Grab目前並未在台灣經營餐飲外送平台,收購foodpanda後,台灣仍將維持Uber Eats與Grab兩大主要平台。公平會此次禁止交易的理由,主要來自Uber與Grab之間的股權連結。也就是說,公平會此次關注的並非平台數量減少,而是即使維持兩家業者,雙方也可能因共同經濟利益而降低競爭程度。
公平會指出,Uber持有Grab約13.1%股份,當Uber Eats透過降價或促銷爭取原本使用Grab的消費者時,雖然可能增加自身營收,卻也可能降低Grab的獲利,間接影響Uber的投資利益。因此,Uber可能降低積極競爭的誘因。
這項推論雖然具有經濟學基礎,但公平會進一步認為Grab也可能因此降低競爭意願,則有更多值得討論之處。
Uber持有Grab股份,代表Uber可能分享Grab的投資收益;但Grab並未因為Uber Eats增加營收,就直接取得相應利益。從Grab自身的經營角度來看,積極爭取Uber Eats的市場份額,仍可能增加自己的訂單與獲利。
尤其Grab於10月12日聲明指出,Uber僅掌握不到4%的表決權,且Uber代表已於2026年7月退出Grab董事會,Grab執行長陳炳耀掌握超過70%的表決權。
這些資訊雖然無法完全排除Uber持有Grab股份所產生的共同經濟利益,以及雙方可能透過資訊交流或其他方式降低競爭的疑慮,但已經顯示Grab具有相當程度的經營自主性。
公平會如果認為少數股東Uber仍足以影響Grab在台灣的競爭策略,就需要更清楚說明影響機制,以及這項風險究竟有多大。公平會公開理由雖已提出共同持股、過往商業合作及市場進入障礙等因素,但這些風險如何進一步轉化為Grab自身降低競爭意願的具體誘因,仍有必要充分說明,才能讓外界理解全面禁止交易的必要性。
Grab已提出股權及治理調整 公平會為何仍選擇全面禁止?
公平會此次決議另一個值得質疑的地方,在於對矯正措施的處理。
公平會表示,Grab已提出稀釋Uber持股、限制Uber人員兼任Grab董事,以及限制競爭敏感資訊交流等承諾措施,但認為這些措施難以確保有效執行,也不足以消除限制競爭疑慮。
然而,這些措施所處理的競爭風險並不相同。
限制董事兼任與資訊交流,可以降低企業直接交換競爭敏感資訊的機會;稀釋持股則可以減少Uber分享Grab獲利的程度,進一步降低共同經濟利益帶來的影響。
如果公平會認為Uber持有Grab約13.1%的經濟股份仍具有重大競爭疑慮,就應更具體說明申報人提出的持股調整幅度為何不足,以及是否可能透過進一步降低持股、設定執行期限、限制資訊取得權限或建立持續監督機制等方式排除風險。
公平會在新聞稿中指出,必須進一步降低Uber持股比例,甚至出清股份,才可能降低或消除協調風險。這代表公平會並非完全否定股權調整的效果,而是認為申報人提出的措施仍不足夠。
既然如此,最值得釐清的就是雙方對矯正措施究竟存在多大的落差。
尤其此次委員會有1位委員認為可以附加負擔、不予禁止,顯示全面禁止並非唯一被提出的處理方式。
監理機關確實不必接受企業提出的所有承諾,但當一項交易原則上仍可維持兩大平台競爭,且申報人已提出調整股權與治理結構的方案,公平會就有必要更充分說明,為何這些措施無法有效排除風險,而必須採取全面禁止的決定。
尤其在雙方爭議主要涉及少數股權及其競爭誘因,而非直接消滅市場上的另一家競爭者時,附加條件放行是否可能達成相同的競爭保護目的,應是這次審查最值得公開釐清的問題。
Delivery Hero連續兩次出售台灣業務 禁止收購能改變母公司的退出意願嗎?
公平會此次禁止Grab收購foodpanda台灣業務交易的決定,也必須放回Delivery Hero的全球經營策略脈絡來理解。
2024年,Delivery Hero計畫將foodpanda台灣業務以9.5億美元出售給Uber Eats,因公平會禁止結合而未能完成,雙方最終於2025年終止交易。2026年3月,Delivery Hero再次與Grab簽署股份買賣協議,交易金額為6億美元。
Delivery Hero已連續兩次尋求出售台灣業務,顯示母公司希望調整在台灣市場的投資與所有權安排。
根據Delivery Hero於2026年3月23日發布的公告,出售台灣業務是集團全球策略檢討的重要交易,目的是調整資本配置、改善財務結構,並將出售所得用於償還債務及一般公司用途。
這也顯示Delivery Hero出售台灣業務,並非單純因為foodpanda在台灣無法經營,而是涉及集團整體市場布局與資金運用。母公司連續兩次尋求出售,雖不能直接證明foodpanda即將退出台灣市場,卻已反映其調整台灣業務所有權的明確意願。
當母公司已連續兩次尋求出售台灣業務,未來可能出現繼續經營、尋找其他買家,或逐步縮減投資等不同情境。這些發展都可能影響台灣外送市場的競爭程度。因此,評估此次交易的競爭效果,不能只從目前兩大平台的市場結構出發,也應比較禁止交易後foodpanda可能面臨的不同經營情境,而非預設其投資與經營規模必然維持不變。
公平會有責任阻止可能損害競爭的併購,但若禁止交易後,原本的競爭者因母公司投資策略改變而逐步弱化,市場同樣可能面臨競爭不足的問題。
因此,真正需要評估的,是禁止收購與附加條件允許收購,在不同市場情境下,究竟何者更能維持長期有效競爭。
公平會宣布禁止結合後,Grab於2026年10月21日發布聲明表示失望,指出原訂將創新服務、合理收入機會及優化服務標準帶進台灣的計畫,已無法按原定方式實現。Grab同時強調,東南亞核心業務仍持續發展,未來將繼續投入資金與資源,推動既定成長計畫。
值得注意的是,Grab在最新聲明中並未提及是否尋求行政救濟、重新提出交易方案,或持續以其他方式進入台灣外送市場,而是將重心放回既有的東南亞業務。這不代表Grab已正式放棄台灣市場,卻也顯示此次禁止結合後,台灣能否吸引新的國際平台投資,仍存在不確定性。
當Delivery Hero已連續兩次尋求出售台灣業務,Grab又未表明是否繼續爭取進入台灣,公平會禁止交易後,市場並不會自動出現新的買家或競爭者。若要真正維持台灣外送市場的長期競爭,除了防範平台之間可能產生的協調風險,也必須持續關注現有業者的投資能力與經營意願。
Grab還沒進來 外送專法已經改變台灣外送市場的經營條件
公平會此次決策也發生在台灣外送產業經營環境明顯變動的時期。
2026年7月21日外送專法正式施行,明定外送員基本報酬、契約與保險等保障機制,希望改善外送員長期面臨的勞動權益問題。
然而,制度施行後,兩大外送平台均表示營運成本與配送效率受到影響,公開表示需要調整營運模式,反映外送市場正在面臨新的成本與效率考驗。
foodpanda於9月9日表示,外送專法施行後,平台成本增加約32%,消費者等待時間增加約30%。Uber Eats於9月17日則指出,每趟外送成本增加約40%,平均等餐時間增加約7分鐘,並已宣布調整部分消費者服務費。
外送專法的目的在於保障外送員權益,不能因為平台成本增加,就否定制度的必要性。但制度變動確實可能影響平台的定價策略、派單效率及成本分配方式,進而影響餐廳、外送員與消費者。
更重要的是,這些問題在Grab尚未進入台灣前就已經發生。
當台灣外送市場同時面臨foodpanda母公司出售意願與新的法規成本,未來競爭程度不只取決於平台之間有沒有共同股東,也與業者是否願意持續投入資金、改善配送效率及維持服務品質密切相關。
公平會此次聚焦於Uber與Grab股權連結可能造成的競爭風險,具有其法定審查依據;但從產業角度來看,台灣外送市場正在發生的結構變化,同樣值得納入長期競爭的討論。
保住兩大平台的形式 未必能保障餐廳真正的選擇權
對餐飲業者而言,外送平台是否具有充分競爭,影響的是實際經營成本與合作選擇。
餐廳透過外送平台取得訂單,除了抽成費用,還可能需要負擔廣告曝光、促銷分攤等成本,也受到平台配送效率與合作契約條件影響。
即使台灣維持Uber Eats與foodpanda兩大平台,餐廳也未必因此具有充分的議價能力。部分餐廳需要同時使用兩家平台才能接觸不同消費者,難以單純透過轉換平台取得更好的合作條件。
外送專法施行後,平台如何分配增加的配送成本,也可能進一步影響餐廳與消費者的負擔。
因此,判斷外送市場是否維持有效競爭,不能只看市場上是否存在兩家業者,還應觀察餐廳實際支付的平台費用、消費者訂餐總成本、外送員收入與接單條件,以及平台是否持續改善服務效率。這些才是市場競爭能否真正發揮作用的具體指標。
禁止交易之後 公平會仍須回答市場如何維持有效競爭
公平會此次禁止Grab收購foodpanda,反映出監理機關對數位平台共同持股與潛在協調風險採取高度審慎的態度。
在台灣外送市場高度集中的情況下,這項監理方向具有合理性。但監理決策除了防範未來可能發生的競爭風險,也需要充分比較不同處理方式的實際效果。
尤其此次交易與2024年Uber Eats直接收購foodpanda不同,Grab尚未在台灣經營外送平台,交易完成後仍將維持兩大主要業者。加上Uber對Grab的表決權有限、已退出董事會,申報人也提出股權與治理調整方案,公平會更有必要充分說明全面禁止交易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Delivery Hero連續兩次尋求出售台灣業務的策略意願,以及外送專法施行後產業成本與營運模式的調整,也使台灣外送市場的長期競爭條件充滿變數。
即使公平會不必為特定企業的出售計畫背書,也不應因母公司希望退出,就放寬對限制競爭的審查。但若禁止交易後,台灣外送市場仍無法維持兩家具備實質競爭能力的平台,這項監理決策的長期效果就值得重新檢驗。
公平會有權防範尚未發生的競爭風險,但也應充分評估市場已經存在的經營現實。當全面禁止交易與附加條件放行都可能產生不同風險,監理機關更需要說明,為何申報人提出的矯正措施不足以維持競爭,以及禁止交易相較於附加條件放行,能如何更有效避免市場競爭受到限制。
對餐飲業者、外送員與消費者而言,真正重要的始終是平台能否持續提供具有競爭力的價格、服務與合作條件。公平會禁止Grab收購後,台灣外送市場仍須面對foodpanda母公司的出售策略、外送專法帶來的成本調整,以及平台長期投資意願等問題。防範潛在競爭風險固然必要,但如何確保現有競爭者能夠持續投入,並讓競爭真正反映在餐廳、外送員與消費者的實際利益上,才是這項決議後續最值得檢驗的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