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2021年北市衛生局至量販店、婦嬰用品店、五金百貨商店等處抽驗食品容器具,共計抽驗105件,檢驗結果11件不符合標示相關規定。

整理=編輯部

為保護民眾使用市售食品容器具衛生安全,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至量販店、婦嬰用品店、五金百貨商店等處進行抽驗,共計抽驗105件食品容器具,品質檢驗結果皆符合規定,標示部分共計11件不符規定,包括8件塑膠容器、3件紙製餐具。

全聯TRITAN杯、三商餐飲炸雞盒材質標示不符合規

其中11件塑膠容器違規品涵蓋,涵蓋,全聯Tritan練習杯(未以中文名稱或通用符號完整標示材質名稱)、特力屋折疊保鮮盒(未依照規定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材質本質於主要本體)、以及吸管組、水壺、巧克力模等。3件違規的紙盒器具其中包含,三商餐飲的炸雞盒(沒有標示淋膜材質)。

105件容食用器具,檢出11件標示違規

本次抽驗包含40件塑膠容器具(含35件塑膠手套及5件奶瓶)、40件紙製餐具、15件免洗筷或木製攪拌棒及10件不鏽鋼餐具,結果詳述如下:

1. 40件「塑膠容器具」

(1)品質檢驗:35件塑膠餐盒、TRITAN或矽膠容器具、儲乳袋檢驗材質鑑別、耐熱性試驗、材質試驗、溶出試驗-塑化劑6項、蒸發 殘渣、雙酚A總含量,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2)標示查核:8件不符規定,違規情節包含未依規定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材質及耐熱溫度於主要本體、產品外包裝未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一次性及重複性或等同意字樣及標示耐熱溫度。

2. 40件「紙製餐具」

(1)品質檢驗:檢驗材質件別、螢光增白劑、耐熱性試驗、溶出試驗、蒸發殘渣,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2)標示查核:3件不符規定,違規情節包含產品外包裝未標示淋膜材質、耐熱溫度、未標示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原產地、製造日期。

3. 15件「免洗筷或木製攪拌棒」

(1)品質檢驗:檢驗過氧化氫、二氧化硫、聯苯,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2)標示查核: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4. 10件「不鏽鋼餐具」

(1)品質檢驗:檢驗重金屬(鉛、銻),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2)標示查核: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食品器皿標示不清違反食安法,屆期不改正可罰300萬元

台北市衛生局表示,針對產品標示查核結果11件產品不符規定,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命業者將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並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北市衛生局籲業者:應主動注意包裝法規:印刷、耐熱、貼標都得當心

此外,台北市衛生局提醒販售業者,依據衛生福利部2016年4月18日部授食字第1041304937號公告修正,製造日期為2017年7月 1日後之「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應於最小販賣單位的包裝或本體上標示,例如製造業者以整箱型式販賣予中盤商業者,於「箱」上標示即可;中盤商拆箱後,以袋裝產品轉售予下游業者,則至少應於「袋」上進行標示;且前述標示均應具顯著性,提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不得僅於不可拆封的包裝內部之本體或說明書等方式標示。

供重複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皿或容器,其主要本體並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其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不得貼標,亦不得僅在外包裝標示。台北市衛生局呼籲業者,販售端提供消費端之型態,無論密封與否,應自行主動進行標示或逕與上游協調標示事宜,並於產品販售前確認販售之食品容器具其最小販售單位標示完整性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

民眾購買前確認容器標示,若有破損應立馬更換

北市衛生局提醒,有關塑膠類食品容器具之耐熱溫度可能因為不同規格或經由不同加工方式製成,以致實際耐熱溫度有所不同,故各產品之實際耐熱溫度,應以製造商標示為準。消費者於購買前應先確認其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選購標示完整之產品,並依照標示事項正確使用;當產品發生破損或裂痕,應立即更換,以確保安全與健康。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台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79。有關食品容器具之相關稽查結果及管理規定,民眾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食品/餐飲衛生/食品容器(具)及包裝專區查詢相關訊息。

審稿編輯=羅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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