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驗出苯駢芘超標事件,引發社會對食品檢驗與通報機制的質疑。雖然主管機關重罰違規業者,但從檢驗不合格到主管機關掌握資訊之間仍存在時間差,讓問題產品可能持續流入市場。台灣食品技師協會呼籲,應建立第三方檢驗機構強制通報制度,縮短食安風險空窗期,強化即時預警與防堵機制。
近期中聯油脂因大豆沙拉油驗出一級致癌物「苯駢芘」超標,且涉嫌惡意延遲通報與隱匿產量,遭衛福部依《食安法》重罰1.652億元;而扮演吹哨者角色的南僑集團,亦因延遲通報被裁罰300萬元。政府此番大動作開罰,看似對違法業者各打五十大板、展現鐵腕執法決心,彷彿只要官方一聲令下,未來食品業者便能依循規範產出合規產品。
然而,這場風暴真的平息了嗎?事實上,最核心的關鍵問題仍未被解決,那就是「時間差」。大眾不禁要問:既然產品檢驗不合格,為何無法在第一時間阻止,反而任由這批問題油品持續在市面上被消費、使用?
「自主複驗」變相成為延遲通報的保護傘?
探究根源,這暴露出我國現行法規的實務漏洞 。依據「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就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每半年或每批至少進行一次風險項目的強制檢驗,並將檢體送至第三方檢驗機構。
依目前的運作機制,第三方檢驗機構若驗出不合格,其義務僅止於將報告通知送驗的食品業者,再由業者進行後續處置。實務上,食品業者收到初驗不合格的通知時,多半會秉持「謹慎小心」的態度進行二次複驗(Double Check)。從產業角度看,這或許是業者對商譽負責的手段;但對引領期盼食品安全的廣大民眾而言,這種一來一往的「確認時間」,實質上等同於將大眾的健康暴露在風險之中,更可能演變成隱匿通報的灰色地帶。
雖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明確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即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但當業者將「自主複驗」作為緩兵之計時,這條法律條文便失去了「即時防堵」的實效。
阻斷時差:第三方機構應建立「強制不合格通報機制」
為了落實賴清德總統「食安就是國安」的政策核心,面對有問題的產品,該下架就下架,沒有任何妥協與模糊的空間。
因此,台灣食品技師協會強烈建議 :未來凡屬於法令強制檢驗之項目,一旦第三方檢驗單位驗出不合格結果,應賦予檢驗機構「直接向主管機關通報」之義務與權限,而非如現行體制般,消極地等待食品業者自行通報。
食安管理不該存在空窗期。唯有透過檢驗機構與主管機關的直接連線,阻斷業者「自主確認」所產生的時間落差,才能真正落實「食安零容忍,檢驗無時差」的國家級防線。
【本文為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審稿編輯:林玉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