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衛生福利部於2020年12月28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魚油之使用限制」,規範食品原料魚油來源須為傳統可供食用魚類,及每日食用量所含EPA及DHA總量計須為2公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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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於2020年12月28日公告訂定「食品原料魚油之使用限制」,規範魚油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來源為傳統可供食用之魚類。
2、每日食用量,以二十碳五烯酸(Eicosapentaenoic acid, EPA)及二十二碳六烯酸(Docosahexaenoic acid, DHA)之總量計,為2公克以下。
3、供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使用之魚油,其每日食用量,以二十碳五烯酸(Eicosapentaenoic acid, EPA)及二十二碳六烯酸(Docosahexaenoic acid, DHA)之總量計,為5公克以下。

與國際規範接軌,來源須為傳統可供食用魚

衛福部說明,為與國際管理規範接軌,妥適地管理一般食品原料,同時兼顧特定疾病患者的營養需求與安全性,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預告訂定魚油相關規範,並規定魚油原料之來源須為傳統可供食用之魚類。

魚油每日食用量所含EPA及DHA不得超過2克

此外,考量一般人仍會從其他日常飲食來源攝取到EPA及DHA,衛福部表示,新增規範魚油作為一般食品原料時,每日食用量所含EPA及DHA總量計,為2公克以下。

至於特定疾病患可能因為生理功能失調,導致無法進食、消化、吸收或代謝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營養成分,或醫學上認定有其他特殊營養需求,且不易透過日常飲食調整所獲取,加上依據其適用對象特別加工或配製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須經衛福部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所以其魚油原料的每日食用量以EPA及DHA總量計,為5公克以下。

魚油原料非傳統可供食用之魚類 最高可處300萬元

規定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的原料不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詳細訊息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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