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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中市通報疑似非洲豬瘟案例,食藥署強調非洲豬瘟非人畜共通傳染病,不會感染人類,請民眾勿恐慌。國內屠宰場皆有獸醫師檢驗把關,市售豬肉安全無虞。若食品業者刻意使用病、斃死豬肉,將依食安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命停業或廢止登錄,持續確保市場食品安全。

整理=編輯部

針對農業部宣布台中市通報疑似非洲豬瘟案例,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表示,非洲豬瘟不是人畜共通傳染病,不會感染人類,請民眾不用恐慌,本署會持續把關食品衛生與市場流通安全,若食品業者刻意使用病、斃死豬肉,最重可處新台幣2億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指出,非洲豬瘟不是人畜共通傳染病,不會感染人類。依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資料,非洲豬瘟病毒不耐高溫,加熱56℃70分鐘、60℃20分鐘後不活化,或加熱70℃立即不活化。

食藥署也說明,國內屠宰場均設有駐場獸醫師於屠宰前後逐隻檢查,肉品出場前均經屠宰檢驗合格,食藥署則嚴格把關食品衛生與市場流通安全,提醒民眾不要食用來路不明的肉品,只要購買來源清楚、符合規定的市售豬肉,品質安全可靠,可放心食用。

食藥署提醒,若食品業者刻意使用病、斃死豬肉,該等肉品本質上即屬變質物品,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故如以該等物品作為食品原料,屬於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變質」或腐敗者,得依同法第44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為防範非法豬肉流入食品供應鏈,也持續督導地方政府衛生局稽查市售食品肉品之來源,現場無法提供國內屠宰證明、輸入進口報單等肉品來源單據者,均由所轄衛生局依法辦理。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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