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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日食藥署與桃園市衛生局查獲,「台山食品醬園行」使用過期11個月的食用色素及過期2個月的紅麴精製作醬料產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撰文=曹皕晴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聯合地方政府啟動「全國夜市聯合查核」,針對夜市食品原料製造商進行稽查,食藥署與桃園市衛生局在2016年9月1日查獲「台山食品醬園行」使用過期11個月的食品添加物(食用色素紅色40號)及過期2個月的原料(紅麴精),並將其添加於製作番茄醬、甜辣醬、辣椒醬、辣豆瓣醬以及醬油等產品中,包含成品、半成品共計11個品項,目前已將應下架的10項產品立即下架停售,並查驗相關產品流向。

此次違法問題在於使用過期的食品添加物及原料製作醬料,該作法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另外本次查驗中亦發現業者販售之特級油膏產品標示有「食用色素黃色4號及5號」字樣,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食用色素黃色4號、5號不得添加於醬油等產品中,目前衛生局已針對該品項進行抽驗並封存成品及半製成品共1198瓶,以查驗是否有違法添加之情形。

台山食品醬園行的醬料流向經瞭解販售至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以及苗栗縣等地,共39家盤商,而根據桃園市衛生局指出,位於桃園市的15家盤商,在相關醬料產品流向包括了小吃店、早餐店、夜市、臭豆腐以及鹹酥雞等店家,目前已下令停售並辦理下架回收,同時通知產品流入的其他縣市之衛生局立即處理。

使用過期食品添加物及原料製作醬料,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的規定,依該法第44條將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之罰鍰。而使用過期的食品添加物及原料製作食品時常是業者容易違規的事件,食品原料製造業者應多加留意自家的製作及使用情況,留意原料及產品的有效期限,並合法使用,以讓消費者能安心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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