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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2023年5月10日至31日稽查陳列擺售食品自助選物販賣機(夾娃娃機)863台,其中84部機台因外部業者資訊未標示及標示不全,違反食安法第25條暨第47條,將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整理=張語屏

在高雄有愈來愈多規模化的「自助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大型空間,不只是玩具、家用品,零食食品種類也相當多元。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與食品衛生安全,於2023年5月10日至31日期間,展開「自助選物販賣機稽查專案」,查獲5家業者所屬的84台機台,其中外部業者資訊標示違規,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暨47條規定,可處罰鍰3萬至300萬元。

高雄市查獲5家夾娃娃機業者在販售食品機台外部,因標示不全、或未標示違反食安管理法,可處3萬元~300萬元罰鍰。(圖片來源: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提供)

抽查863台販售食品機台有84台不符標示規定

高雄市衛生局表示,在查核3177台以擺售食品機台占863台,其中84台業者資訊未標示或標示不全,不符比例為9.73%。此次專案以隨機抽檢方式,稽查轄內104處自助選物販賣機店,根據以下3點做抽查核心:

1、業者資訊是否張貼於機台外部
2、機台內擺售的食品標示是否符合規定
3、以及食品有無逾有效日期

食品標示規定行之有年 機台業者應遵守機台外部標示、內部食品標示規定

2017年7月1日開始施行「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高雄市衛生局提醒,相關業者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業者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而機台內販售包裝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以中文完整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或原產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若為進口食品,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申請查驗。機台業者也應隨時注意機台內販售的食品品質、有效期限,以維護民眾食品安全。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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