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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油案促使行政院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7項修法,新增24小時異常通報、實驗室資訊通報、第三方驗證及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等制度。然而,第三方調查顯示,造成苯駢芘(BaP)超標的真正原因,是原料驗收、製程管理與危害分析失靈,而非單純檢驗不足。增加檢驗能避免下一次食安事件嗎?中聯油案凸顯,真正需要補強的,其實是檢驗之前的風險管理能力。
採訪・撰文=林玉婷
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苯駢芘(BaP)超標事件,因暴露出業者取得異常結果後未能及時通報、主管機關資訊掌握落後,以及中央與地方執行尺度不一等問題,迫使政府重新檢討現行食品安全制度。
行政院於2026年7月23日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17條,涵蓋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核定、24小時異常通報、實驗室檢驗資訊通報、第三方驗證、預防性下架、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及非違規業者費用補助等內容。
這些修法有其必要性。然而,食品藥物管理署於7月27日公布的中聯油案調查報告顯示,真正造成苯駢芘超標的原因,並不只是檢驗做得不夠,而是原料風險未被辨識、驗收標準放寬、製程參數異常未改善,以及危害分析與管理措施沒有隨原料條件調整。
這也使此次修法面臨一項更根本的檢視:法律新增更多檢驗、驗證與通報要求之後,是否真能降低風險?還是可能在實務上形成更多送驗、文件與等待程序,卻沒有改變食品安全管理仍過度依賴末端檢驗的問題?
修法確有必要 但中聯油案不全是「無法可管」
此次修法明定,食品業者發現或知悉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時,應在24小時內通報;執行自主檢驗的機構及業者自設實驗室,也須將檢驗資訊通報中央指定系統,目的是希望能補強中聯油案暴露出的資訊落差。
然而,中聯油案並非原本完全「無法可管」。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已要求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停止製造、加工、販賣,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食藥署早在2013年發布、2021年修正的《降低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業指引》,也已要求業者從原料採購、高溫製程、污染監測到異常改善,管理BaP及其他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PAHs)風險。
該指引的核心不是增加成品檢驗,而是優先改善原料與加工操作;一旦檢驗出現異常,業者應清查流向、找出原料或製程原因,提出矯正措施並完成驗證。
因此,中聯油案真正值得反思的,不只是「還要增加多少法條」,而是既有的風險管理工具是否真正落實。
對於行政院此次修法方向,食品產業發展協會也提出不同角度的提醒。協會認為,本案確實暴露出異常通報與資訊揭露不足,但修法前仍應先釐清哪些問題屬於既有制度未落實、哪些屬於法規授權不足,再決定是否修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母法,避免將所有問題都歸因於法規不足,而忽略既有管理制度的執行落差。
第三方調查發現中聯油脂問題出在原料與製程
7月27日公布的中聯油案調查結果,使問題輪廓更為清楚。
調查小組發現,中聯原本將黃豆熱損粒的管制標準訂為0.5%以下,卻在2025年將巴西黃豆驗收標準放寬至5%以下;資料比對也支持特定船批、巴西黃豆的熱損粒比例與苯駢芘異常具有關聯性。中聯放寬原料標準後,未同步提高高風險原料及產品檢驗頻率,也沒有調整製程管理策略。
製程端同樣持續出現異常。調查發現,2026年4月以來,多筆脫膠油中的磷脂質高於製程5000ppm的管制基準;品保人員雖已開立不符合及矯正措施處理單,相關現象到6月仍持續發生,且巴西黃豆在脫色階段的白土添加比例,也多次低於內部設定範圍。更關鍵的是,中聯原有製程危害分析並未將苯駢芘列為需要控制的化學性危害,也沒有針對原料風險增加、製程參數偏離及異常持續發生,建立相對應的調整與停線機制。
台灣大學農業化學系教授蘇南維在調查報告公布前接受《食力》採訪時,就已將問題指向製程能力。他指出,食用油精煉不能只靠一套固定參數操作,技術人員必須理解原料品質、設備用途及製程條件之間的關係。當毛油中的苯駢芘濃度較低時,原有製程可能足以將其降到法規標準以下;但原料風險提高後,如果業者仍沿用相同的精煉條件,原有製程就可能無法有效去除苯駢芘。
這項觀察與官方調查結論一致:中聯未依原料品質差異調整製程,對經常性異常參數未積極矯正,也未建立因應苯駢芘風險的製程調整策略,多項管理缺失交互作用,才造成7批油品的苯駢芘超標。
換句話說,中聯油案的癥結不是「最後少做一次檢驗」,而是原料進廠後,風險沒有被辨識;製程發生偏離時,系統沒有及時阻斷;內部即使留下異常紀錄,也未轉化為有效改善。這些失靈都發生在成品送進實驗室以前。
留樣不具代表性 再精密的檢驗也可能回答錯誤問題
中聯油案也具體揭露食品檢驗的限制。
事件初期,中聯留樣檢驗結果與下游產品檢驗結果出現落差。上游留樣顯示合格,下游卻陸續驗出苯駢芘超標,迫使主管機關質疑留樣是否足以代表實際出貨產品。
蘇南維解釋,食用油屬於連續式生產製程,從黃豆溶劑提油、精煉到成品儲存,並非每一滴油都在同一時間、同一位置產生。若同一批油品沒有經過充分混合均質,不同時間、不同桶槽或不同位置所抽取的樣品,苯駢芘濃度就可能存在差異,因此單一留樣未必能代表整批產品的實際狀況。
第三方調查報告也指出,中聯面對風險高之原料檢驗頻率不足、採樣代表性低。
這是「檢驗不是萬能」最具體的例子。實驗室可以精確分析送驗樣品,卻不能僅憑一件樣品,判斷它是否代表整個船批、桶槽或出貨批次。檢驗結果是否具有代表性,還取決於抽樣位置、取樣頻率及批次內污染物分布。
因此,修法新增實驗室檢驗資訊通報後,仍須界定通報項目、樣品來源、產品階段及確認程序。通報變快有助於政府及早掌握異常,但不必然使風險判斷更加準確。
食品產業發展協會也指出,若修法要求實驗室24小時內通報檢驗異常,仍須進一步界定哪些檢驗結果需要通報、何時開始計算24小時,以及實驗室應負責提供檢驗數據,或同時承擔產品風險判定責任。協會認為,實驗室通常僅掌握受託樣品及檢驗結果,未必了解產品配方、原料來源及實際用途,若責任界線未釐清,可能增加重複通報或判斷不一致的情況。
加強檢驗若沒有同步擴充量能 安全與營運都可能被卡住
此次修法除了要求檢驗資訊通報,也增訂一定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須定期檢驗;特定食品業者的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要送中央核定;驗證機構可以進廠現場抽樣,要求業者提供樣品、自主檢驗報告及相關紀錄。
但若認證實驗室、人員與設備未同步擴充,大量低風險或重複送驗案件,可能拖延到真正急迫的高風險檢體。檢驗資源仍應依危害嚴重性、原料來源、製程異常、產品用途及暴露程度分級配置,而非要求所有業者、所有產品承擔相同檢驗強度。
檢驗制度不能只追求「每一批都驗」,當量能有限時,更重要的是先辨識哪些原料、製程及產品最可能發生風險,再把檢驗用在最需要快速判定的環節。
食品產業發展協會也建議,若未來增加逐批檢驗、自設實驗室認證及第三方驗證要求,可先針對高風險原料或產品試辦,再依執行成效逐步擴大,避免一次全面適用所有食品業別。
第三方驗證與監測計畫 不能只停留在文件
此次修法強化第三方驗證,並要求特定業者的食品安全監測計畫送中央核定,有助於主管機關事前檢視高風險業者的危害分析、抽樣程序及異常處置。
但驗證機構可以查核制度與紀錄,卻無法代替工廠每天判斷原料品質、調整設備參數,或決定何時停止生產。監測計畫是否有效,也不在於文件寫得多完整,而在於企業是否會隨原料與製程變化更新管理措施。
食品安全的三級品管制度,原本就是由業者自主品管、第三方驗證及政府稽查各自承擔不同責任。若核定與驗證只確認文件存在,實際生產仍沿用固定參數,第三方制度就可能淪為一張證書,而不是真正的風險控制。
第三方驗證真正應檢查的,是企業的危害分析是否合理、抽樣是否具代表性、製程異常是否得到改善,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是否實際運作。
逐批、逐桶槽檢驗,是改善措施,不是唯一答案
第三方調查建議中聯重新建立原料進場品質指標、要求供應商揭露風險資訊、依原料條件調整製程,並建立具代表性的抽樣程序,針對脫膠油或成品油逐批、逐桶槽檢驗。
但逐批檢驗只是已知高風險情境下的改善措施,不能取代原料分級、製程調整及異常停止生產。若前端風險未被辨識,製程異常也未改善,即使增加檢驗頻率,企業仍可能持續生產;等到檢驗報告出爐,產品可能早已進入下游加工與零售通路。
檢驗可以發現問題,卻不能取代預防問題。
真正要強化的,是檢驗之前的管理能力
行政院此次修法補強了通報時限、實驗室資訊、第三方驗證、預防性下架法源及中央協調機制。但下一次食安事件能否更早被阻止,仍取決於企業能否在原料規格改變時重新辨識危害、依原料品質調整製程,並停止生產、調查異常與改善。
檢驗是食品安全不可或缺的證據工具,卻無法代替原料管理、製程控制、異常判斷與風險決策。當檢驗人力、設備與時間都有限,制度更不能把所有安全責任推向實驗室。
食品產業發展協會同樣認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有其必要,但制度改革應建立在風險分析與科學證據之上,除了強化檢驗與通報,更應同步完善原料分級管理、製程控制、異常判定及各方責任分工,才能讓新的制度真正提升食品安全,而非只是增加行政程序與檢驗負擔。
重大制度改革,也需要符合「良好法制作業」原則
食品產業發展協會強調,中聯油案發生後,行政院於不到一個月內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7項修正草案,展現政府希望補強制度缺口、回應社會期待的決心。然而,重大食安事件往往涉及供應鏈管理、檢驗制度、實驗室量能及產業運作等多個面向,新增法規要求之外,也需兼顧制度設計是否經過充分評估。
依國際通行的「良好法制作業(Good Regulatory Practices,GRP)」原則,以及台灣近年配合《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建立的法制作業制度,重大法規修正除應提升食品安全外,也應兼顧法規透明、利害關係人參與及法規影響評估(Regulatory Impact Assessment,RIA)等程序,透過公開草案、蒐集產業與學界意見,並評估對政府、企業及市場的實際影響,降低制度調整可能產生的副作用。
從這個角度來看,中聯油案真正值得思考的不只是是否增加更多檢驗、驗證及通報規定,而是如何透過完整的風險分析、法規影響評估及跨領域溝通,建立既能提升食品安全,又兼顧執行可行性的管理制度。
中聯油案真正留下的教訓,是食安風險必須在原料進廠、製程運轉及異常出現時就開始處理;等到成品驗出超標後才啟動通報、回收與下架,已經是整套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最後的止血程序。修法可以補足制度工具,但只有讓法規設計與前端風險管理同時到位,才能真正降低下一次食安事件發生的可能。
審稿編輯:童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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