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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預告訂定「液蛋衛生標準草案」及「液蛋產品標示規定草案」,「液蛋衛生標準草案」主要係規範能使用作為液蛋之殼蛋型態、破殼蛋不得作為液蛋原料蛋之使用,及殺菌液蛋與未殺菌液蛋之微生物限量等。

整理=編輯部

為確保液蛋產品之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預告訂定「液蛋衛生標準草案」及「液蛋產品標示規定草案」。其中「液蛋衛生標準草案」主要係規範能使用作為液蛋之殼蛋型態、破殼蛋不得作為液蛋原料蛋之使用,及殺菌液蛋與未殺菌液蛋之微生物限量等。

「液蛋產品標示規定草案」則係針對液蛋產品除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5條應標示之事項外,另應於品名顯著加標「殺菌」或「未殺菌」字樣,並標示有效日期及保存條件。如液蛋產品屬未經殺菌者,除應符合前述規定外,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本產品須使用於生產經充分加熱或其他足以達到有效殺菌之食品」或等同意義之醒語,以確保液蛋產品之衛生安全。上開標準及規定預計自2020年1月1日實施(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屆時如違反衛生標準或未依規定標示,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表示,仍將持續參考國內外相關科學研究資訊及管理規範,滾動修正我國之相關管理規定,以維護國人食品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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