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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於2018年11月28日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參考國際規範修正、導入分類系統及標準規格化管理,未來將進行180天之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整理=編輯部

添加物使用立規矩 需要你我一起出意見

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於2018年11月28日預告訂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此草案是將現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部分,導入食品分類系統,將限量標準表格化管理,並參考國際間食品添加物管理規範、功能分類、編碼系統及使用規範,調整我國食品添加物標準條文、功能類別、編碼系統及部分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將進行為期180天之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為進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之研擬,於2015到2017年間公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初稿,並辦理26場溝通說明會,與會總人次達2,730人次,蒐集各界建議,並辦理15場專家會議討論各界建議,以做為草案研擬之參考。草案於2017年送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經審查通過後,始公告此草案。

為廣納各界意見,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的民眾可以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的討論區,以及「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的意見發表欄位,提出寶貴的意見。同時,也刊登於衛福部以及食藥署網頁,鼓勵全民踴躍提出意見。

現行法規與草案方向比一比

此草案與現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差異說明如下:

一、標準條文增列食品分類系統、「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食品添加物使用規範、帶入原則及編碼系統等條文,草案條文共計9條。

二、訂定食品分類系統,共計17大類280餘項,使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一致化,並可依此進行食品添加物與使用範圍間雙向查詢。另外,衛福部食藥署亦訂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食品分類系統食品類別說明指引」草案,對各項食品分類進行說明,以供使用者比對產品所屬食品類別。

三、訂定不得使用「可於各類食品視實際需要量使用」食品添加物之食品類別,如鮮乳、生鮮水果、蔬菜、肉品、水產品、蛋品等27項食品類別或品項,如無特別規定,不得使用「可於各類食品視實際需要量使用」食品添加物。

四、調整食品添加物功能類別,參考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食品添加物標準(General Standard for Food Additives,GSFA)食品添加物功能類別,調整本草案食品添加物功能類別。

五、導入食品添加物國際編碼,參考國際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聯合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之食品添加物國際編碼系統(International Numbering System for Food Additives,INS System),訂定本草案食品添加物編碼,簡化國際間食品添加物標準比對工作。

六、增列或移列食品添加物品項,增列氮氣、二氧化碳及一氧化二氮等食品加工、包裝或輸送過程使用之3項氣體;移列微結晶纖維素、粉末化纖維素、刺槐豆膠、關華豆膠、黃耆樹膠、阿拉伯膠、刺梧桐膠、塔拉膠、果膠、普特蘭膠及α、β、γ-環狀糊精等13項食品原料為食品添加物。

七、刪除乾酪素、乾酪素鈉、乾酪素鈣等3項重複列載食品添加物品項,以食品原料酪蛋白管理。

八、將「脂肪酸甘油酯」與「醋酸甘油酯」,以及「脂肪酸蔗糖酯」與「醋酸異丁酸蔗糖酯」分為不同食品添加物品項。

九、修正硫酸鋁、硫酸鋁鈉(鈉明礬、燒鈉明礬)、硫酸鋁鉀(鉀明礬、燒鉀明礬)、硫酸鋁銨(銨明礬、燒銨明礬)及酸式磷酸鋁鈉等含鋁食品添加物,乙烯二胺四醋酸二鈉或乙烯二胺四醋酸二鈉鈣(EDTA Na2 or EDTA CaNa2),以及丙酸之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

十、修正、新增及調整磷酸鹽類食品添加物品項,磷酸、磷酸鈣鹽及其他磷酸鹽類均以相同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進行管理,除「13.1嬰兒配方食品」及「13.2嬰兒輔助食品」磷酸鹽類使用限量,修正為450 mg/kg(以磷計)外,其餘准用食品範圍限量標準均為1,000 mg/kg(以磷計)。

十一、 增加「營養添加劑」及「香料」專章,將管理模式與其他食品添加物功能類別不同之營養添加劑及香料,以專章進行規範。

為減少各界對草案內容查詢比對工作,衛福部食藥署建置「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查詢系統」,可進行草案內容查詢及下載。

另外,衛福部也表示,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之食品添加物將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現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之業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到300萬元罰鍰,以維護民眾飲食健康安心。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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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草案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