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中聯油脂苯駢芘(BaP)超標事件,最終導致大規模油品及加工食品預防性下架,波及超過千家餐飲與食品業者。然而,真正值得檢討的,不只是下架規模,而是主管機關的風險管理決策為何從第一層產品下架、20%門檻,一路走向全面預防性下架?《食力》結合專家與第一線業者觀點,解析這場事件背後暴露的食品安全治理挑戰,以及科學風險管理如何在危機中逐漸失去主導地位。
採訪・撰文=林玉婷
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驗出苯駢芘(BaP)超標事件,2026年4月至6月共生產約2.9萬公噸、30批大豆沙拉油,流向泰山、福壽、福懋三大油脂業者,再分裝、調和製成至少50項以上油品,並進一步供應食品加工、餐飲及零售通路,影響範圍遍及上游油脂加工、食品製造、餐飲及零售等整體食用油供應鏈。
自中聯於6月30日通報食藥署後,事件發展過程中,食藥署的處置原則歷經數次重大調整,最終造成大規模油品及加工食品預防性下架,超過千家食品業者受到波及。然而,回頭檢視整起事件,真正值得討論的不只是下架規模,而是主管機關的風險管理決策如何一步步改變。
每一次風險管理決策的轉變 都讓下游業者疲於奔命
中聯苯駢芘超標事件延燒近一個月,主管機關的管理措施至少歷經四次調整:從第一層產品下架;訂定使用20%以上產品須預防性下架;取消20%門檻、全面預防性下架;到最後逐批檢驗、分批恢復上架。每一次政策調整,都伴隨新的爭議,也讓餐飲與食品業者疲於重新追溯、封存、送驗與回收。
社會最常提出的質疑是:「回收下架標準為什麼一直改?」但如果把食藥署歷次新聞稿、專家觀點與產業第一線經驗攤開來看,真正值得追問的,其實不是政策改了幾次,而是:為什麼原本應該由科學主導的風險管理,最後卻只能走向最保守、成本最高的治理方式?
如果一場重大食安事件最後只能走向「全面預防性下架」,真正值得檢討的,很可能不是最後一次決策,而是前面每一次風險管理決策,是否都能持續以同一套科學原則作為依據。
下架範圍不斷擴大 真正改變的不是苯駢芘風險,而是決策依據
事件發生初期,衛生福利部依據毒理資料與暴露評估,認為問題主要集中於第一層受污染油品及其分裝產品,因此要求第一層產品下架,而第二層加工食品因使用比例有限、整體暴露量較低,並未要求全面回收。
台灣大學農業化學系教授蘇南維也指出,台灣設定苯駢芘限量標準為2.0 ppb是行政管理標準,而非健康危害的絕對分界線,風險評估應考量的是暴露量、攝食量及長期累積,而不是單一檢驗數字。因此,即使短期吃到超標產品,也不代表會產生健康危害。
甚至根據WHO資料指出,吸菸是一般民眾暴露於苯駢芘的重要來源之一。IARC所分類的一級致癌物只是危害分類,不代表吃到就一定致癌,加工肉品、酒精性飲料與苯駢芘皆被IARC列為第一級致癌因子,但分類代表的是證據強度,而非危害程度。目前社會把苯駢芘超標油品直接等同「毒油、致癌油」,是不正確的風險理解。
雖然事件初期的管理措施,仍建立在科學風險評估之上。但是主管機關後續提出「使用問題油比例超過20%產品需預防性下架」,本質上是一項行政管理工具,希望在風險與執行效率之間取得平衡。然而,由於20%門檻的科學依據、管理目的及適用方式未能充分向社會說明,因此,原本屬於風險管理工具的行政門檻,反而被社會誤解為安全與否的界線。
真正的轉折,不是在苯駢芘突然變得更危險,而是在事件快速延燒後,科學評估已不足以單獨作為行政決策依據。當科學語言沒有被充分轉譯,社會看到的便只剩下一個20%的數字,而不是背後完整的風險評估。
此時,主管機關需要回應的,已經不只是食品安全本身,也包括快速升高的社會焦慮、地方執行壓力及市場信心。
一句沒有定義清楚的行政文字 放大了整場危機
如果說20%門檻代表的是風險管理的困境,那麼真正讓事件快速擴大的,則是行政執行的一致性問題。
食藥署後續公告要求「油品及其相關製品(衍生產品)」預防性下架,但「相關製品」究竟涵蓋哪些產品,公告並未進一步定義。大豆沙拉油是食品工業的「基礎原料」,使用範圍廣泛,在無法確認哪些製程產品會被歸類進去的過程中,據食品業者反應,各地方衛生局對公告內容解讀不一致,有的要求立即全面下架,有些則要求提供不同佐證文件,有些甚至直接要求產品銷毀;同樣一項商品,在不同縣市可能面臨不同的行政要求。業者每天面對不斷公布的政策,以及緊迫的下架時間,只能不斷確認到底哪些產品要下架、哪些可以販售,耗費大量行政溝通成本。而直到取消20%門檻並陸續公布預防性下架清單後,才知道只要使用到受影響油品,不論比例皆納入預防性下架。
全面下架,不一定代表最好的風險治理
站在消費者角度,全面下架似乎最安全;但站在風險治理角度,全面下架也代表,前面的管理已無法再精準區分真正的風險。
下游餐飲與食品業者在事件中必須立即封存原料、重新追溯流向、尋找替代供應來源;更多業者則面臨回收、物流、銷毀及重新生產等龐大成本。一位食品業高階主管坦言,真正沉重的負擔並非檢驗,而是當所有產品都必須暫停流通時,整條供應鏈都必須為不確定性付出代價。
預防性下架本來就是行政管理工具,其目的在於爭取調查時間,而不是取代風險評估本身。
然而,當前端資訊不足、行政命令不夠明確、風險溝通無法持續建立社會理解時,行政機關最終只能不斷擴大管理範圍,以降低治理風險;企業則只能接受愈來愈高的經營成本,換取市場信任。
這並不代表全面預防性下架本身是錯誤決策。在資訊尚未完全釐清、風險仍待確認時,擴大管理範圍有其必要性;真正值得檢討的是,主管機關是否有機會透過更完整的風險評估、資訊揭露與一致的行政執行,避免事件最終只能走向成本最高的治理方式。
風險治理不是追求零風險 而是讓科學主導決策
國際食品科技聯盟(IUFoST)首任全球大使、現任國立清華大學永續學院的羅揚銘教授表示「預防性下架是必要工具,但不能成為常態行政手段」。
美國FDA強調的是風險導向(risk-based),不是零風險導向(zero-risk)。羅揚銘解釋,不是因為「不知道」,就全部下架;而是根據現有證據,評估:危害有多嚴重(Severity)、暴露機率多高(Likelihood)、暴露族群有多少(Exposure)、是否已有供應鏈流向證據(Traceability)。只有當整體風險超過預先設定門檻時,才會擴大回收或下架。換言之,真正決定下架範圍的,不是是否來自同一家工廠,而是是否能透過可追溯性(Traceability)確認產品確實使用受影響批次原料。
羅揚銘認為,此次事件造成恐慌的最大問題不是下架,而是風險評估沒有公開,民眾不知道主管機關到底依據什麼判斷要下架?因此社會就容易形成一種氛圍:「是不是所有產品都有問題?」,造成風險溝通(Risk Communication)的失敗。
此外,日本在2003年於內閣府(即台灣的行政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員會,正是希望把科學風險評估與行政管理分開,由獨立機構負責科學判斷,再交由行政機關決定管理措施,其目的並不是讓行政失去彈性,而是避免科學判斷因外部壓力而改變方向。
回頭檢視中聯油案,可以發現事件初期確實依循這套邏輯,但隨著危機升高,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及風險溝通(Risk Communication)三者之間原本應有的界線,開始逐漸模糊。
真正需要修復的,是讓科學重新站回決策最前面
中聯油案留下的,不只是一次苯駢芘超標事件,也不只是一次預防性下架爭議。
它暴露的是,當重大食安事件發生時,如果風險評估無法持續成為決策核心,風險管理便容易一步步受到資訊落差、行政解讀差異與社會壓力擠壓;而當風險溝通未能及時說明科學依據,社會便會用「下架多少產品」來判斷事件有多嚴重,而非真正理解風險本身。
真正成熟的食品安全治理,不是永遠選擇最嚴格的措施,而是在最大的社會壓力下,仍然能讓每一次行政決策,都建立在同一套公開、透明且一致的科學原則之上。唯有如此,才能同時守住食品安全、供應鏈穩定與社會信任。整個供應鏈也才不必一次又一次,用最高昂的代價,替制度的不確定性買單。

審稿編輯:童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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