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不論是因為自己對哪個加盟品牌特別有偏好,還是因為到了加盟展看到那些很有潛力的連鎖品牌產生興趣,事實上都必須要先經由「連鎖總部的人員」做加盟前的說明,並且在 「雙方合意」的情況下簽訂加盟契約,才能真正的保障自己的加盟正當性。

「寧為雞首,不為牛後。」是不少人選擇創業的原因,所以每逢6、7月畢業季一到,能找到新人幫自己接班推坑的朋友,以及想要利用暑假熱潮給自己一個發機會財的人,甚至是籌備已久只欠東風的轉職者,就會想要自創品牌或是加盟一些已經在市場上相當成功的連鎖品牌。

但是其實不論是因為自己對哪個加盟品牌特別有偏好,還是因為到了加盟展看到那些很有潛力的連鎖品牌產生興趣,事實上都必須要先經由「連鎖總部的人員」做加盟前的說明,並且在 「雙方合意」的情況下簽訂加盟契約,才能真正的保障自己的加盟正當性。

這次老師從箱底找出一份相對完整的《A複合茶飲冰店加盟契約書參考範例》,經過部分內容調整與修飾,讓想加盟前的朋友先來入手了解一下,才能判斷是否自己適合加盟。當然也有人說內容好像偏向 「保障總公司」的權利有點不公平 ,所以事實上另外還有一份是用來規範總公司應該給予協助加盟主的「營運規則」,有機會老師下次再來分享!

《A複合茶飲冰店加盟契約書參考範例》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立契約書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爰乙方 經甲方在O月O日的加盟說明會中,已充分理解「A複合茶飲冰店」的加盟規章,願意開設「A複合茶飲冰店」加盟店,為讓雙方權利義務有所遵循,雙方協議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俾使共同遵守:

第1條(契約書基本內容)
1、加盟店址 
甲方同意乙方於下列地址:(以下簡稱營業地址)經營A複合茶飲冰店業務,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改營業地址。  
2、A複合茶飲冰店業務內容:
販賣甲方所供應,包括由甲方自行製造或甲方指定供應商所提供之各項產品,配合甲方辦理各種行銷活動。 
3、經營責任
甲方同意提供經營Know how供乙方經營,乙方以此為基礎經營加盟店,而所有經營責任歸乙方單獨負責,甲方對乙方的營業或利潤不作任何保證。而且乙方即使有營業上損失,或與廠商等第三者間產生爭取及其它任何事情,均不得損及甲方,以及不得對甲方提出異議或損害賠償之請求。
4、店舖、資金之調配責任
店舖、資金之調配均屬乙方責任。即使甲方曾提供店舖之立地調查、營業額、利潤等的預測資料,或於店舖之買賣租借條件交涉時,代為斡旋及建言,其最終決定還是以乙方的計算為準。

第2條(契約條款及營運規則之遵守)
乙方為贊同甲方的經營理念並以「A複合茶飲冰店加盟店」一員之身份,遵守本契約及與本契約視同一體的A複合茶飲冰店加盟契約營運規則(以下簡稱為營運規則)之各項條款,約定誠實地加入加盟營運行列。

第3條(加盟店資格的授與)
甲方須遵從本契約及營運規則的規定,以乙方A複合茶飲冰店加盟店的身份及進行營業之資格,並給予有關加盟店營業之各種指導及援助。

第4條(加盟資格)
1、乙方應贊同甲方之經營理念,勤奮於以經營指導,營運戰略的諸項對案之了解和實踐,致力於連鎖事業之發展和信用維持,且熱忱的付諸行動。
2、乙方為法人加盟,則視其法人代表為加盟當事人。
3、如乙方有多位股東,則乙方須先辦理公司登記,再以公司法定負責人為加盟當事人,且其他股東不可干預營運業務。
4、開店前,乙方於簽定契約時須先就開店所需資金,依本契約所規定的付款方式,事先開立各期帳款支票交甲方收執,並依付款方式逐期兌現。

第5條(加盟金之支付)
1、締結本契約同時,乙方應支付加盟金給甲方,若乙方如有其他原因,致使無法開店或是開店後無法繼續營業,則甲方亦不歸還加盟金。
加盟金計算方式如下(店鋪面積以實際營業面積為準)
店舖面積15坪以下,20坪以上。(店舖面積,含前場及後場面積,最少不得低於15坪)
加盟金20萬,每坪增加1萬。(未滿一坪以四捨五入計算)
2、乙方如欲再經營另一分店,加盟金=新店店鋪面積之加盟金標準值*0.9
3、乙方如欲再經營第二分店以上時,加盟金=新店店鋪面積之加盟金標準值*0.75
4、簽約時加盟金先以初步丈量之店鋪面積做為收取標準,其餘部份視實際店鋪營業面積坪數於設計圖面完成後再予以收取或退還差額部分。
5、營業中途,若乙方欲就原址增加營業面積時,應報准甲方後實施,其增加之面積與原面積合計後,加盟金另行計算,並依計算後之金額追補原激納金額之差額。並於報准甲方同意之同時繳納差額款項。

第6條(商標的使用方法)
1、乙方應依甲方之規定,懸掛及安置甲方所設計之標誌及標示招牌,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懸掛或安置任何其他標誌或標示或乙方原店名之標章或標誌。
2、有關加盟店之表示及商號、商標、標章及其他標誌的使用方法均依營運規則之規定。

第7條(契約外使片商標的禁止)
1、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事前的允許時,不得在本契約以外的事業使用甲方的商標及其它類似A複合茶飲冰店之名稱或標誌,亦不得登錄、登記或使用這些商標、商號來成立法人
2、不可讓第三者(包括與乙方有關之法人)有前述使用之行為發生。
3、違反本契約時乙方必須就各項違約以違約金付給甲方。

第8條(有關營業之指導及授助)
1、甲方得對加盟店提供情報,指導與援助,相關內容依「A複合茶飲冰店營運規則」另訂。
2、乙方在加盟店營業開始之前,必須接受甲方的開店指導及所定的實務訓練。
3、除前項外,在本契約期間內乙方尚可接受甲方所實施的營業指導及援助。
4、開店指導、實務訓練,以及其他指導援助的細節依營運規則規定。

第9條(加盟權利金)
乙方因使用商標及隸屬A複合茶飲冰店而蒙受宣傳及形象利益,自應給付甲方權利金。本項加盟權利採月付方式,其金額相當於乙方未稅營業額的3%。其收付細節由營運規則規定之。

第10條(收支分配)
店舖每月營收額,在扣除現金支出後,需全數電匯到甲乙方合意指定帳戶。10日前估算前月乙方之匯款金額,扣除乙方應付貨款及費用後,15日前將餘額匯回已方。設若乙方貨款不足支付甲方貨款及應付費用,乙方應於收到甲方通知日起三天內,匯齊不足款項。若有延滯,乙方應依A複合茶飲冰店加盟營運規則支付延滯金。

第11條(營業主體之明示)
1、乙方向官方申報或與廠商等第三者有法律行為發生時, 依規定的方法表明自己身份,絕不能有被誤認為甲方或甲方直營店之混淆表示。
2、乙方與第三者之法律關係須由乙方負貴,在處理時,不能造成甲方的困擾及損害。
3、明示方法依營運規則之規定。

第12條(秘密遵守義務)
1、乙方從甲方得到之甲方連鎖系統營運方式、加盟店營業方法、調理技術和各種營運資料、特定商品的購入價格、主要販賣品目的製法、及其他關於加盟店營業之一切知識都不可洩漏給第三者。
2、乙方於契約終了後仍有遵守前項條款之義務。
3、細節依營運規則定之。

第13條(禁止讓渡加盟店資格)
1、乙方不得將加盟店資格出租或讓渡給第三者,也不得作為擔保或將招牌出租以及委託經營。違反此項,乙方須支付甲方新台幣30萬元之違約金。
2、相關細節定於營運規則中。

第14條(禁止兼營同一業種)
1、乙方在契約期間中,不管名稱如何,均不得以自己名義或加盟其他連鎖體系的方式兼營與甲方所經營加盟店相同或類似之餐飲店之營業。經營名義雖為乙方之配偶親屬或法人等第三者,但實際經營者為乙方時均視同違反行為,違反此項規定時乙方須支付甲方違約金新台幣30萬元。
2、乙方在經營加盟店之外,若兼營前項之同種或類似之其他事業時,仍須事先取得甲方書面承認。
3、乙方在本契約終了後3年內,仍不得經營第1項之同種或類似之營業,萬一乙方違反此項規定時,乙方須支付甲方違約金。

第15條(商品供給及貨款給付)
1、為了維護A複合茶飲冰店店全體的形象及顧客權益,販費商品的品項、規格、品質均由甲方規劃及決定。乙方不得販賣非甲方規劃之商品亦不得向非甲方指定的供應商購入產品及包裝材料,也不得自製店內販售之商品,但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2、指定商品的品名,指定業者採購等之細節,均依營運規則之規定。
3、商品及包裝材料,其他耗材的供應價格由甲方於乙方簽約後提供給乙方。本項供應價格,甲方得視原物料成本變動程度隨時調整,但調整通知必須在實施前一週前為之。乙方對甲方之調整通知,不得異議。
4、商品及材料之貨款採月結方式,由甲方於每月結匯乙方營收額前扣除之。

第16條(商品之品質管理及販賣方法)
1、為了確保A複合茶飲冰店營業之獨特性,及其對一般消費者的形象,與販責之商品的品質維持管理,乙方對於加盟店所銷售商品的品目、式樣、販費方法及價格等均須依所定的銷售基準販費給顧客。
2、銷售基準之細節定於營運規則中。

第17條(關於營業之各項規定)
乙方須遵守食品衛生管理、店鋪營運維持、管理會計之相關事項,以及加盟店有關營業之其他事項,除了遵守營運規則所定之規則外,甲方如另有指示,乙方也必須無異議遵從。

第18條(保証金)
1、乙方對甲方基於本契約及營運規則擔保一切債務之目的,必須以預託方式將所定保証金交給甲方。
2、本契約終了時,甲方得將保證金任意沖抵乙方之債務,若有餘額,在甲方確定依第25條之招牌撤去措置完成之日期開始一個月後,將其返還乙方。
3、保証金之計算及其他有關保証金之細節均以營運規則規定之。

第19條(契約期間及更新)
1、本契約自簽約日起有效期間其3年。
2、本契約得在期滿60天前,經甲、乙雙方同意後更新契約。
3、本契約更新時,不另收加盟金。
4、本契約期滿3個月前甲、乙雙方沒有特別意見時,本契約自動延續3年,以後也依此辦理。但乙方在契約期間中,有損及A複合茶飲冰店店之品位或明顯地有損及其信用時,或怠忽經營以致營業額顯著下降時或怠忽本契約及營運規則之遵守時,或對支付貨款及繳納加盟權利金之情況不良時,或其他事項可判斷出乙方之作為,不適宜再成為A複合茶飲冰店加盟店時,甲方均得拒絕更新本契約。

第20條(契約終了)
乙方若遇下列各項情形中之一種時,本契約理所當然地終了。
1、乙方接受禁治產、準禁治產之宣告或破產宣告時。 
2、乙方有債務和解、或公司重整之情況開始時。
3、認定乙方已廢止或放棄本加盟店之營業時。

第21條(契約之解除)
(甲方於乙方符合以下各項時,得解除本契約,並得向乙方請求違約金。)
1、乙方違反本契約所訂事項時,甲方得給適當的改善期,仍不能遵守時就可解除本契約。
2、乙方未經甲方許可,私下將店鋪轉讓時。
3、乙方未經甲方許可,私下變更法人代表人時。
4、店舖貨款延遲30日以上未付清時。
5、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自動停業時。
6、乙方受到銀行停止交易處分時,或遭法院查封、拍賣其加盟店時,或對甲方債務履行有困難時。
7、乙方提出公司重整、破產時。
8、乙方明確表示未能繼續營業,且無繼續營業意志時。
9、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商標使用於甲方未統一指定物品上。
10、乙方未經甲方允許,而將商品批發給第三者買費時。
11、乙方不遵從甲方之指導而發生與營業有關之購買行為時,包括商品及其他與營業有關之物品。
12、乙方未經甲方許可,擅自變更販賣價格或商品項目時。
13、不履行甲方所要求須以誠意的營業時。
14、乙方對其營業額有謊報、漏報、多報或漏開發票之情事時。
15、乙方違反營運規則第4及14項之其他事項者,情節嚴重導致連鎖系統的信用有明顯損害時。

第22條(契約之繼承)
1、本契約書當事人死亡時,限由甲方所同意之繼承人繼承本約。
2、前項繼承關係的保證書及其他繼承人的同意書,必須在當事人死亡30天內向甲方提報。

第23條(期間內解除)
1、乙方在本契約之有效期間內,欲提前解約時,必須提早30天以前依所定的解約申請書提出解約聲明,經甲方書面同意才得以解除本契約。
2、有關本契約內容發生糾紛時,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裁決。
3、乙方違反第1項規定而解除本契約時,必須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第24條(因契約終了之權利關係的消滅)
本契約終了時,根據本契約所賦與乙方之名稱、商標、標章等的使用權限及其他基於契約所產生之加盟店之營業資格及權利全部消滅。

第25條(登錄商標、商號的撤除)
1、乙方在契約解除後10日內,不管任何理由,凡有登錄商標商號用具、備品、商品與展示物等都要撤除,並自行負擔費用。
2、乙方怠忽前項撤去等之措置時,或撤去後,再有A複合茶飲冰店店或諸如類似A複合茶飲冰店之標示出現時,甲方針對該標示之物品,得以依規定撤去之措施或進行法律相關行動。 且其費用均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異議。

第26條(促銷及廣告費分擔)
為提昇加盟店業績,甲方得要求乙方負擔一部份甲方指導、促銷、廣告、宣傳所需費用。

第27條(因情況變更所引發契約條款的變更)
甲方可因經濟情勢的變動等相關事由,得將有關加盟契約第5條之加盟金決定基準,同契約第9條之加盟權利金、第18條之保証金額及其他加盟契約和營運規則之條款做修正或改訂。

第28條(契約生效)
本契約自締日起生效。

第29條(契約外事項)
本契約未規定事項及關於契約之解釋如有疑義時,由契約雙方誠懇協商。

第30條(其他)
甲乙雙方有關本契約之聯絡事項應全部以書面進行,非經書面之通知、聯絡、答覆等,均屬無效,應特別加以確認。

附 記 事 項

加盟店名
所在地
店舖面積 坪
加盟金
保證金
契約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 

(甲方)
公 司 名 稱:           
負 貴 人 :
身份證字號 :
地 址 :
電 話 :

(乙方)
公 司 名 稱:
負 貴 人 :
身份證字號 :
地 址 :
電 話 :

(連帶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 身份證字號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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