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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近期熊害事件頻傳,引發網友討論是否能將熊肉罐頭等產品帶回台灣。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提醒,熊科動物屬我國明列保育類野生動物,其產製品即便在國外合法販售,未經事前核准仍不得攜帶入境,違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50萬元以下罰金。民眾選購伴手禮前,應審慎留意相關法規,以免誤觸刑責。
整理=林玉婷
近期日本多地傳出熊隻出沒、熊害事件頻傳,也引發網友討論,是否能將在當地販售的熊肉罐頭或相關製品帶回台灣。對此,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簡稱林業保育署)提醒,熊科動物屬我國明列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其產製品依法不得任意輸入,即便商品在國外合法販售,若未事先申請核准,攜帶入境即屬違法,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林業保育署指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熊科(Ursidae)全數列管,此外亦包含網紋蟒、現生象、犀牛、暹羅鱷等多種物種。所謂「產製品」,不僅限於整隻動物,也涵蓋其屍體、骨、角、牙、皮、毛、卵、器官,或上述部位的加工品。民眾出國旅遊若對商品來源與合法性存疑,應避免購買來路不明的野生動物製品。
實務上常見違規攜帶入境的案例,包括含有虎骨粉、熊膽粉成分的中藥或保健食品,以象牙製成的印章、雕刻品,以及使用網紋蟒皮製成的錶帶、皮夾,或經乾燥、真空包裝的蛇肉、亞洲鱉肉與熊肉罐頭、調理包等。林業保育署說明,即使上述商品在當地商店或市集可合法販售,只要未取得我國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攜帶入境仍屬違法行為,並可能同時涉及動植物檢疫規定。
林業保育署進一步提醒,若確有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需求,應事前透過「農業部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臺」提出申請。若涉及《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物種,還須另取得輸出國核發的 CITES 出口許可證,經縣市政府初審與農業部審核同意後,方可攜帶入境並完成海關申報。整體審查流程約需3至4週,旅遊期間臨時購買,往往難以即時取得核准。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陳列或展示,相關規範亦適用於網路電商平台與社群媒體。呼籲民眾出國選購伴手禮時,應審慎留意是否涉及野生動物產製品,避免誤觸法規,共同維護台灣的國際保育形象。若有疑問,可事先至林業保育署官網查詢或洽詢相關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