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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國內油安風暴的頂新豬油案,2015年11月27日時一審判決無罪、引發全台譁然,但在2018年4月27日二審判決卻大逆轉,台中高分院改判前頂新製油董座魏應充15年刑期。

撰文=編輯部

頂新製油公司涉嫌從越南進口飼料豬油,來台製成香豬油賣給國人食用,彰化地檢署起訴前董事長魏應充等6人涉嫌詐欺、違反食安法等罪,更求處最重30年徒刑,一審彰化地方法院認為檢方無法舉證為劣油、因此判決全數無罪,引發全國譁然,經檢方上訴,台中高分院2018年4月27日宣判有罪。

根據二審宣判,魏應充判處15年,得易科罰金6年、不得易科9年;代董事長陳茂嘉得易科罰金5年、不得易科6年6月;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得易科罰金1年6月、不得易科7年;頂新製油前總經理常梅峰得易科罰金3年,不得易科5年6月,頂新公司罰金2億5000萬元,頂新製油其餘被告曾啟明、蔡俊勇則無罪。

台中高分院對於判決發布新聞稿表示,楊振益在越南經營大幸福公司,向民間熬油個體戶收購油脂,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自民國101年1月起至103年10月間,以供人食用名義,陸續販賣給頂新公司。頂新公司進口大幸福公司油脂原料,再添加其他品質較佳原料油,在頂新公司屏東廠加以精煉,製成供人食用產品銷售,獲利新台幣1億1919萬餘元。合議庭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規定,食品包括產品及原料,有「攙偽或假冒」行為,不論是否有致生危害人體健康皆屬犯行。

此外,頂新公司向大幸福公司購買原料油有酸價過高、總極性化合物過高及重金屬鉛含量不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且頂新公司採購前派員到越南實地訪查,發現大幸福公司原料油相關製程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所收購油脂無從確認經屠宰檢查合格屠體脂肪組織所熬製。此點也成為扭轉判決的關鍵。

根據綜合媒體報導,頂新製油委任律師余明賢在判決後受訪表示,對判決十分遺憾,頂新從越南進口的不是病死豬油,也不是地溝油、回收油,法院認為有問題的是油品的總極性化合物、鉛與酸價,這部分法院是認定錯誤的,從檢驗報告來看都沒有超標,酸價與可否供人食用無關,鉛的標準是針對成品也不是原料。

余明賢強調,二審法官完全採信檢察官的論述,而不採信被告的說法,在客觀審理程序上是不相符的,一、二審的判決刑期落差相當大,因法院的解讀方向不同,也許受到其他案件的影響。待收到完整的判決書後,會再提起上訴爭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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