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中聯生產的食用油遭檢出苯駢芘超標,污染原料流入多家下游業者及食品市場。消保處協請消基會與台灣消保協會提起團體訴訟,分別協助一般消費者、學生及教職員工求償。訴訟除追究中聯與下游業者責任,也將挑戰「尚未罹病是否構成健康權侵害」,並促使第三方檢驗通報、供應鏈追溯及食安預警制度改革。
整理=編輯部
中聯油品公司生產之食用油遭檢出含有超過法定限量的致癌物質苯駢芘,污染油品流入食品供應鏈,不僅造成全國食品產業重大衝擊,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稱消保處)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已協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簡稱消基會)及「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簡稱台灣消保協會)為消費者對中聯、泰山、福懋及福壽等油品製造商提起團體訴訟,要求各被告就污染油品流入市場所造成之消費者健康風險及權益受損,共同承擔法律責任,並藉由司法審判建立食品安全事件中企業應負之民事責任標準,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健康權之精神。
目前,消基會與台灣消保協會已於2026年7月21日依《消費者保護法》正式啟動團體訴訟。其中,消基會負責「一般消費者」部分,台灣消保協會則代表「學生及教職員工」提起訴訟,相關費用將由食安基金補助。消保處提醒,受影響的一般民眾、學生及教職員工,可依兩家消保團體公告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污染油品流入市場 供應鏈失守讓消費者無從防範
依據主管機關調查,中聯生產之食用油產品檢出苯駢芘超過法定限量,污染油品流向包括泰山、福懋及福壽等下游油品業者,再製成各式食用油及食品流入市場。截至2026年7月19日,主管機關已清查不合格七批已下架回收共計2769.3公噸,其餘批預防性下架共計5200.7公噸,下游受影響業者家數維持在1322家。足見本次事件已非單一企業品質管理失當,而是影響整體食品供應鏈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消基會表示,消費者直到政府公布資訊後,才得知自己長期購買及食用的產品可能受到污染。在資訊完全不對等的情況下,消費者既無從辨識,更無從選擇是否購買或避免食用,其健康自主權及知情權已遭嚴重侵害。
消基會:健康權不是等到罹癌才受到保障
消基會表示,本案最重要的法律意義,在於確認消費者健康權是否應受到完整司法保障。
苯駢芘為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列為第一級致癌物,其危害來自長期累積暴露所增加之致癌風險。企業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之產品投入市場,已使消費者承受本不應存在的健康風險。
消基會認為,企業責任不應以「目前尚未有人罹病」作為判斷標準。當消費者因企業違法行為而被迫暴露於致癌風險,其健康權即已受到侵害。因此,團體訴訟主張消費者所受損害不僅包括商品本身價值,更包括:
1、健康權及身體安全受到侵害。
2、食品安全信賴利益遭受破壞。
3、因暴露於致癌風險所生之精神焦慮及不安。
4、未來健康監測及醫療追蹤之必要成本。
消基會期待透過本案判決,建立食品安全事件中「健康權受侵害」之司法認定標準,使企業不能再以「尚未發生疾病」作為免責理由。
不能只究責上游 中聯、泰山、福懋及福壽都應負責
此次團體訴訟除以中聯油品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要被告外,亦將使用受污染油品作為原料之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及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業者列為共同被告。
消基會指出,食品安全責任不應侷限於原料供應商,而應涵蓋整個食品供應鏈。根據中聯官網宣稱,公司成立於1995年,由福壽實業、福懋油脂、泰山企業等三家國內著名之油脂廠共同投資設立。中聯承襲股東公司之優良企業經營模式,建立了重視品質、注重環保、講求績效的和諧經營團隊,期能締造世界一流的工廠並與消費大眾、員工共創健康美滿之未來。但本次事件卻顯示該等公司油品含苯駢芘致癌物質,卻隱匿重要訊息,與之標榜的企業宗旨,顯然背道而馳。
因此消基會主張,中聯作為污染油品製造者,自應負起主要責任;而泰山、福懋及福壽等業者均為我國大型食品及油脂製造業者,依法負有建立原料驗收、品質檢驗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之義務。企業既將產品投入市場,即應確認所使用原料符合食品安全規範,並建立完善之品質控管與追溯制度。若未善盡合理注意義務,使受污染原料加工製成產品並流入消費市場,自應依法與污染源共同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將所有責任完全歸責於上游供應商。
消基會認為,唯有要求供應鏈共同負責,才能真正促使食品產業全面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個人損失不高就只能吞下去?團體訴訟讓每個人都有救濟的機會
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影響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名消費者,但每位消費者個別損害金額有限。若要求每位消費者自行提起訴訟,不僅耗費時間與訴訟成本,也容易因個別損害金額過低而放棄求償,使違法企業無須承擔應有法律責任。
因此,消基會依《消費者保護法》提起團體訴訟,正是希望透過集體司法救濟制度,降低消費者權益保護門檻,使企業真正為其違法行為負責。尤其中聯、泰山、福懋和福壽公司等業者隱匿油品含致癌物質的重要訊息,已經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消費者可以因為企業經營者的故意行為,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當企業經營者因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違反消保法而損害消費者權益時,消費者提訴訟除可請求一般損害賠償外,法院得依企業經營者的違法惡性,判決加計最高1到5倍不等的懲罰性賠償金。
團體訴訟制度存在的目的,不只是協助消費者獲得賠償,更重要的是建立企業違法成本,發揮預防與嚇阻效果,避免類似食品安全事件一再重演。
檢出異常卻由業者決定是否通報 第三方檢驗應強制同步通報
消基會指出,本次事件除暴露企業管理失當外,也反映現行食品安全監督制度仍有待改革。
目前第三方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後,只需將檢驗結果交付委託送驗業者,由業者自行決定是否向主管機關通報;主管機關無法同步掌握異常資訊,自然也無法及早介入風險管理。
消基會重申,未來應建立第三方檢驗機構強制通報法律制度,如第三方檢驗機構檢出食品超過法定限量,除通知委託業者外,也應同步通報主管機關,建立檢驗機構、主管機關及食品業者三方同步資訊機制,避免企業延遲通報或隱匿資訊,建立「重大食品安全異常檢驗通報制度」,讓政府得以及時採取預防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風險。
消基會還認為主管機關不能只依賴業者的自主管理檢驗,應建立高風險食品、高風險製程及高風險業者分級管理制度,針對食用油脂等高風險產品,提高抽驗頻率及要求比對檢驗(政府認可食品檢驗機構的比對檢驗)比例,並要求企業建立製程監測、異常預警及自主風險評估制度。
消基會呼籲,建立食品供應鏈快速追溯及資訊揭露制度:
第一層:企業每天自動上傳原料、產品及製程資料。
第二層:AI自動比對,檢驗結果是否符合。
第三層:AI交叉比對,不同公司,共同污染源。
第四層:自動通知供應鏈及購貨端,以建立「食品安全預警系統」。
同時,建立食品安全AI預警中心,整合政府、企業與檢驗機構資料,運用人工智慧辨識異常模式,從「查違規」轉為「預測風險」。將應運用食品雲、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及批號管理,提高異常辨識能力,使食品安全管理由「事件發生後處理」轉變為「風險發生前預警」。
此外,也應檢討食品安全相關法制,提高違法成本,完善團體訴訟及消費者救濟制度,使消費者健康權真正受到完整保障。
捍衛健康權 讓食品安全成為不可退讓的底線
食品安全是人民最基本的權利,更是企業經營者的基本義務。
消基會指出,消費者每天仰賴市場提供安全食品,不可能自行檢驗每一瓶食用油、每一項加工食品。企業既享有食品製造及販售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就應承擔相對應的食品安全責任,而非將致癌風險轉嫁由全民承受。
本次團體訴訟,不僅是為受害消費者爭取應有的司法救濟,更希望藉由法院判決建立明確法律原則:任何食品業者不得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流入市場,更不得讓消費者承擔原本應由企業負擔的健康風險。
消基會呼籲符合資格之消費者踴躍加入團體訴訟,共同透過司法程序捍衛自身權益,也期待政府藉由本案全面檢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讓健康權不再只是抽象理念,而是真正受到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
審稿編輯:林玉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