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歐美食品的健康宣稱並非全盤否定動物試驗的結果,而是因為歐美食品健康宣稱的行銷空間較大,對一般食物的影響所及也大,所以建立健康宣稱會以人體試驗為主,動物試驗作為支持。而台灣的健康食品基於許多食品素材於學理上已被接受具有保健潛力,而容許個別產品以動物試驗驗證保健功效的做法,看來頗為合理。

2018年3月30日,民意代表與民間動保團體召開記者會強調國際間食品「健康宣稱(health claim)研究」要用人體試驗,進一步質疑我國部分以動物實驗佐證保健功效的健康食品對人體是否有效。但其實歐美健康宣稱(health claim)的觀念,與我們國內的健康食品(health food,有衛福部小綠人標章)是不盡相同的。

歐盟在健康宣稱(health claim)的運作方式與我國健康食品宣稱大不同

普遍來說,歐美在健康宣稱(health claim)上較著眼在一般的營養素、膳食成分,為了讓消費者比較不會被包裝誤導,所以主要重視的有「營養機能性(nutrient function)、非營養之其他機能性(other function)及減少疾病風險(reduction of disease-risk)」等宣稱,並加以定義。從歐美國家所公布的資料中可以發現,很多是在談「鈣」(礦物質類)、DHA(脂肪酸類)、維生素類(vitamin)、 β-glucan(多醣類),或甚至是咖啡因(caffeine),並針對這些與一般食物的營養素或成分相關的健康宣稱(health claim)進行管理。

歐盟在健康宣稱(health claim)的整個發展過程中,是不斷在累積健康宣稱(health claim)的項目,歐盟國家提出的健康宣稱(health claim)非常多,歐洲EFSA (歐洲食品安全局,相當我國食品藥物管理署)在2011年就至少已完成近3千項的健康宣稱(health claim)評估,並對外公布。歐盟在管理與機能性(function)相關的宣稱上,根據長久且無爭議的科學證據,針對一些有助於維持身體正常功能的營養成分,建立了一個預核清單(preapproved list),在一般使用前可不必經過特殊授權程序。這樣的管理方式與我國小綠人標章健康食品(第一軌)明確規定只有13項保健功效,且必須驗證個別產品的功效後,提交政府審查的管理方式大不相同。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對健康宣稱(health claim)觀點並非訴求治療疾病

另外,Codex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曾公布建立健康宣稱(health claim)的指引,美國等國家又有自己的國家健康宣稱(health claim)政策,共通點主要是產品不可訴求具有醫療效能或可治療疾病,但各國之間又有許多政策上的不同,各國在發展自己的「減少疾病風險(disease risk-reduction claims)」的概念上會有差異,總之,Codex對健康宣稱(health claim)的觀點就是「以任何方式表示、建議或暗示食品或當中成分與健康之間有所關連(Health claim means any representation that states, suggests or implies that a relationship exists between a food or a constituent of that food and health)」。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歐美健康宣稱(health claim)是描述營養素(nutrients)對生長、身體正常功能發展有關的;又或是在膳食中攝取某食物或當中成分,對健康或某些生理狀況功能的正向效果;又或是某食物或成分對減少疾病發展或相關風險,而這個“reduction of disease-risk”的概念比較像我們國內的小綠人健康食品。

各國審查規範與允許項目互異,對試驗資料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世界各國的健康宣稱(health claim)也不完全一致,有些國家允許的項目很多,有的就比較少,即使歐盟在發展健康宣稱(health claim)的過程中,也有一些成員國會訂定自己國家規範。就普遍國外的現況來看,食物商品(嬰幼兒相關商品除外)要在包裝上標示或廣告一些已被容許的健康宣稱(health claim),並沒有要求產品先通過政府審查才可使用健康宣稱(health claim),廠商要保留相關證據及資料以待備查,食品業者有相當大的自由使用空間。反觀我國小綠人健康食品則須將個別產品,提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審查,通過才能標示個別產品經實驗證實的保健功效,是與前述歐美產品可自由使用健康宣稱(health claim)是大不同的。

由於歐美的食品健康宣稱(health claim)讓食品業者有自由使用的空間,而且又與許多營養成分、成長、一般飲食有關,對沒有認證制度且一般大眾可購買的食品來說,包裝上的宣稱所帶來的影響甚大,所以事先要求以人體試驗來核定某健康宣稱(health claim)是否合法,是可以理解的。

國際上也同樣會使用動物試驗做為參考依據

事實上,歐美並非全盤否定動物試驗,只是因為歐美食品健康宣稱(health claim)的行銷空間較大,對一般食物的影響所及也大,所以建立健康宣稱(health claim)會以人體試驗為主,動物試驗作為支持。在國際上,動物試驗還是證明許多功效和基礎試驗所必需的,而且也經常是人體試驗的重要參考依據(如:機制探討)。

回頭來看我國的小綠人健康食品,是以產品為主,如果沒有獲得認證,產品在包裝上是根本不可能有健康食品保健功效的宣稱空間(health claim)。在國內的做法是希望產品能個別提出證據,支持該產品具有某種期待的幫助或潛力,若因人體試驗在執行上可能有其侷限,選擇利用動物試驗來證明也並非全無道理,尤其是個別產品的試驗結果並不能引用到其他產品,再加上產品包裝上會清楚闡明是動物試驗的結果,而且宣稱的範圍與歐美等國的健康宣稱(health claim)可說是大相逕庭。

我國以動物試驗驗證其保健功效並非全無道理

也就是說,歐美普遍食品可用的健康宣稱(health claim)和我國健康食品個別產品申請政府審查在意義上是頗為不同的,如果硬要將歐美健康宣稱(health claim)的概念套用在我國,其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也有公布普遍食品可用的「一般營養素可敘述的生理功能例句」。因此,目前我國健康食品基於許多食品素材於學理上已被接受具有保健潛力,而容許個別產品以動物試驗驗證保健功效的做法,看來頗為合理。其實,各種動物試驗的設計本來就是希望在無法利用真人進行試驗時,盡量模擬人體的實際狀況,因此相關動物實驗模式的概念和方法都會不斷的改進,我國健康食品評估所採用的動物實驗模式也應與時並進,作出合理調整。

健康食品制度建立迄今近20年中,可能已使用了數萬隻老鼠,以每年數千隻來說,遠比一所大學校每年在各種研究上的用量少,而隨著目前執行動物試驗強調3R (取代Replace、減量Reduce及實驗精緻化Refine)的規定,還有農委會對執行動物試驗實驗的嚴謹管理,無辜犧牲或不人道的情形應該能有效監督和避免。坦白說,因小綠人健康食品背後的試驗成果而健康受益的國民遠遠更多,當然這一點各人看法不一,但可以肯定的是,動物試驗的結果並非只對動物有用,目前衛生福利部鼓勵人體、動物試驗的雙軌做法應該還是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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