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領域的多元爭議:全球基改作物20年總回顧

撰文=徐璿琇、黃齡誼

自1996年基改作物商業化之後已過了20年;在這五分之一的世紀中,基改或非基改的優缺點始終被各界熱烈討論著。基改作物牽涉了科學實驗、食品製造,與生物體系的健康、環境相關議題,同時也擴及國際貿易、智慧產權、糧食安全等多元面向,隨著生物科技愈發精進,在巨大的全球化運作體系中,此議題討論的深度與廣度亦不斷加深。

基因工程技術演進引發基改作物的認定爭論

1970年代發明的基因轉殖技術能將DNA隨機插入細胞,但不一定會出現有用的突變,既不精準也無法大規模執行;1990年代發展出可剪接DNA上特定位置的技術,但科學家得為每一段目標DNA設計蛋白質,仍是一項繁重的工作。直到2012年發展出全新的基因編輯技術,才使科學家能一次精準且大量的改變細胞基因。與以往基因轉殖技術採用外來基因轉入目標細胞不同,基因編輯技術是直接編輯目標細胞的DNA,因此也引發了這種技術是否為「基因改造」的爭論。

自願或強制標示?各國對基改食品的管理原則不一

1990年,聯合國糧農組織(FAO)與世界衛生組織(WHO)便已建議,基改作物的安全評估政策應建構於食品的分子性、生物性、以及化學性的特性上,即比較基改作物和非基改作物兩者的分子、成份與營養等數據、並判斷是否可劃上等號;若依現有科學認知,基改農產與傳統農產無重大不同時,則無安全之虞。如此也確立了基改食品必須與同類可被接受的非基改食品「相互比較」的安全評估準則。

1993年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OECD)將這種觀念詳細敘述,提供「實質等同原則」 (substantial equivalence)作為基改食品評估的依據。美國及加拿大即採行此種原則,認為只要實質等同,即表示對消費者的健康不致造成危害,因此僅支持自願性標示,而不採取強制標示;也並未規定基因改造食品上市前須先取得核准,僅採用自願諮詢程序。

與「實質等同原則」相對,歐盟則採取「預警原則」,在上市前實施嚴格的風險評估,並強制標示、建立追溯系統,要使任何在市場銷售之基改食品及飼料發生安全問題時,均可即刻回收。聯合國「生物安全議定書(Biosafety Protocol)」也在2000年協議訂定了預防辦法(Precautionary Approach),認為各國若擔心基改產品危害健康,或者破壞當地自然生態,有權限制基改產品的進口。

聯合國的協議因與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定抵制食品需有科學證據的精神相左,因此目前國際間仍未有一個準確的進出口管理規範。但台灣目前採取強制標示,也尚未核可任何基改作物種植,就政策方向來看較偏向「預警原則」。日本也採行強制標示,且已通過許多基改作物種植許可,唯實際上並未開始商業種植。

20年來,基改食品爭議仍持續發生

在基改作物發展的這20年中,曾發生多起爭議事件,多為非基改作物中混有基改作物、本地作物遭基改作物之基因污染、違法種植基改作物等情況,並常影響到相關農作物的出口,對農民造成損害,因此相關廠商也付出不少賠償金。

另外也時常有研究指出特定品種基改作物之風險,但多數實驗結果仍在科學界爭論不休、未能得到普遍共識。2015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將種植基改作物時常用的除草劑嘉磷塞 (glyphosate,俗稱年年春)列為2A級致癌物,即「可能致癌物質」之後也引起世界各國注意,如墨西哥、蘇俄、巴西、荷蘭、斯里蘭卡、薩爾瓦多、法國等國皆已禁用或正在商討是否禁用該除草劑。

綜觀這二十年來基改作物的發展,雖然相關科技不斷演進,但科學界對於基改作物的安全性仍未有定論,也使世界各國的態度有所分歧。由此看來,要能得出對基改作物的國際共識,恐怕仍需要很長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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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學人雜誌:基因剪輯魔術師CRISPR
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各國基因改造食品管理
農委會:世界主要國家基因改造產品發展政策與法規之比較
農委會:基因改造議題 – 從紛爭到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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