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食品業者自主管理,除先前食藥署公告實施內容包含強制性檢驗與自設實驗室外,此次預告將再增加需訂定食品安全檢測計畫。

撰文=陳韻竹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因此2015年12月30日衛福部食藥署預告,食用油脂、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黃豆、玉米、小麥、麵粉、澱粉、食鹽、糖、醬油、茶葉、茶葉飲料及非百貨公司之綜合零售業者等17類食品業者,將於2016年7月底前分階段要求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食品產業包羅萬象,雖然目前自主管理已有強制性檢驗與自設實驗室等規定,但真正瞭解各種食品項目特性的是業者本身,政府僅能針對大方向擬定檢驗項目等,因此為了強化食品業者自主管理的責任,要求其依照風險評估及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的精神,就各產業特性於來源、製造、儲藏、銷售等各項重要管制環節,訂定出自我管理的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食品添加物小組召集人許庭禎,於2015年12月25日食力舉辦的食安政策客廳會也曾表示,自主管理是食品業者必須做的重要事項,在目前自主管理制度裡有很大層面是食品檢驗,但事實上並不是只要有檢驗就能保障食品安全、就代表管理得好,重點在食品業者是不是有自主檢驗監測計畫的邏輯,當決定要檢驗成品、半成品或是原料或是決定要檢驗哪些項目時,選擇的決定因素有哪些,本來就都應該確切提出計畫報告。

經食藥署公告業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或未實施強制性檢驗,可依食安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