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歐盟自英國狂牛症疫情爆發後,開始針對法律與制度面進行調整及改革,自2002年之後已較少聽聞歐洲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其經驗值得台灣參考借鏡。

撰文=陳韻竹

1996年英國政府承認發生狂牛症疫情,是歐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當時歐盟第一步馬上採取限制措施,第二步則是對英國牛隻全面撲殺,導致歐洲牛肉市場在3個月之內狂跌35%,對整個歐洲經濟及消費者信心打擊非常地大,食品與農業是歐洲第二大產業,歐盟因此對其重視程度很高,開始針對法律與制度面進行調整及改革。

1997年歐盟提出「食品法律一般原則」綠皮書拋出全面的政策方向,蒐集公眾與各會員國的意見,並於2000年提出《歐盟食品安全白皮書》就成為了歐盟的政策立場,透過立法程序訂定系列食安法律,尤其2002年通過178/2002規則成為歐盟食品基本法,詳細規定食品法一般原則及責任目標、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風險評估機構、追溯系統、食品業者責任、快速預警、危機管理等。

法律與制度為食安核心要件

歐盟對於食品安全問題強調四項必要要求,分別是:公共健康的保障、消費者利益的保障(尤其是知情選擇)、公平交易的必要性、以提供適當的官方規範與制度。

法律與制度在食品安全扮演核心角色,深刻影響食品安全的執行與效率,不僅是各國的重要基礎建設,也是各國產業競爭力的要素,法律如果沒有規定,政府就無法源依據可以去執行及推動政策。

制度的重要性則在於建構法律規範、組織建制並執行法律,提供所有政經與社會參與者一套遊戲規則,能提高政府效率與市場功能,制度將影響整體經濟發展與表現。

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必須分開

在歐洲早期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同屬於行政單位,容易有球員兼裁判的疑慮,可能為了遮掩事實而提出的評估就缺乏客觀性,所以風險評估必須被賦予獨立地位,以從事客觀性的科學風險評估,因此2002年歐盟成立歐洲食品安全局 (EFSA),這在食品安全的組織建置裡是很重要的一步。

歐洲食品安全局是歐盟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主管機構,其獨立地位包括功能、人事、財務的獨立,歐盟機構與會員國不得干預,以利歐洲食品安全局執行可信賴的風險評估任務,並且要保障機構中的科學家,除非有明顯的失職否則不能任意解職,才能依據科學中立原則進行客觀的研究與評估,最後是財務則由歐盟負責獨立編製預算。

歐盟及會員國國家級實驗室

與食安警察的重要性2004年根據歐盟882/2004 規則,建置了歐盟食品安全實驗室 (EU-RL),並且規定會員國也必須建構國家級食品安全實驗室,必須是獨立且常設性的專屬實驗室,並非委託私人檢驗公司或學校單位。因為常設機構有制度記憶的功能,除了檢驗之外也要建立資料庫,甚至從事國際交流合作,以及建構處置記憶將發生過的事件留下記錄,這樣政策才具有完整性與延續性。

另外,歐洲刑警組織及某些會員國有食品安全警察的建置,警察才具有司法警察權的公權力,尤其是對於黑心非法沒有登記的食品工廠才有辦法執行查核,相關的法律規定才得以有效確實落實,否則法律規定再好但無法執行也等於是沒有作用。

不僅食品包括飼料都同步管理歐盟2002年通過的178/2002號規則,除了食品之外也針對飼料有管理規定,英國狂牛症就是因為牛隻吃了含有其它病死動物肉骨粉的飼料造成,所以對於飼養牲畜的飼料管理與食品管理是相同重要的,這樣的管理涵蓋「農場到餐桌」的完整食品鏈。

歐洲食品安全局在其中的角色,是針對歐盟境內任何直接或間接影響食品安全與飼料安全的立法或政策,提出科學建議及科學技術支援,同時提供食品安全與飼料安全領域的獨立資訊並進行風險評估及風險溝通。

自2000 年以來歐盟進行的食品安全改革,建立了較為完備的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了歐洲食品產業及食品的競爭力,同時對於歐洲經濟發展有顯著幫助,歐盟食安制度因此被視為目前國際上「最適(optimal)」制度,自2002年之後已較少聽聞歐洲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博士洪德欽多年來對於歐盟食品安全制度有深入研究,於2015年11月《台大法學論叢》第44卷特刊發表一篇《歐盟食品安全制度對台灣食安改革的啟示》論文,他認為歐盟推行食品安全改革及食安制度的建置經驗值得台灣參考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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