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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份起,食品控管及包裝標示包含市售奶油、包裝奶精產品、自動販賣機食品等,共有7項新規定正式實施。

撰文=曹皕晴

2017年將邁入下半年度,2017年7月份起,食品控管及包裝標示包含市售奶油、包裝奶精產品、自動販賣機食品等共7項標示與管控新規定正式實施,尚未掌握新規定的食品業者與消費者,趁現在趕緊再次確認一下:

1.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產品品名依特定油脂含量將區分品名標示為奶油、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鮮乳油、人造奶油或脂肪抹醬。

2.包裝奶精產品之品名標示規定:產品品名標示為奶精者,其內容物如未含奶粉、牛奶等原料,或乳含量未達50%者應加註特定字樣標示。

3.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自動販賣機所販售的食品,包含包裝、散裝食品或自動販賣機調製之食品,應標示販賣機食品內容物、產地、過敏原、重組肉、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資訊。

4.食鹽中添加碘化鉀及碘酸鉀之限量標準及標示規定:提高食鹽中營養添加劑碘化鉀及碘酸鉀之限量標準、食鹽中如有添加碘化鉀及碘酸鉀之包裝食用鹽產品,應標示品名、醒語以及營養標示;而未添加碘化鉀或碘酸鉀之包裝食用鹽品,亦應依規定標示相關醒語。

5.食品器具與容器或包裝標示規定:於2017年7月1日起製造的食品容器具與包裝,若食品的接觸面含有塑膠材質,必須清楚標示產品的材質、耐熱溫度,同時讓消費者了解容器為為重複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等資訊,可參考《7月新法規上路!塑膠製容器具應標示材質與耐熱溫度》。

6.擴大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業者,納入具有工廠登記但未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

7.新增食用醋、蛋製品、嬰幼兒食品3類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此規定則於2017年7月31日起分階段實施。

食品業者應遵守標示新規定,依食藥署規定,如產品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食品相關標示規定、未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或經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者經命令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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