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

【台灣食安政策客廳會實錄】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食品添加物小組召集人許庭禎認為,現行的食品安全法規以「五非不可」的雲端平台作為管理方式,包括非登不可(源頭登錄)、非報不可(輸入分流)、非驗不可(自主管理)、非追不可(追蹤追溯)、非稽不可(稽核查驗),全力管理合法的食品業者,但是否能管理目前存在的非法業者?

口述=許庭禎
撰文=陳韻竹

現行的食品安全法規以「五非不可」的雲端平台作為管理方式,包括非登不可(源頭登錄)、非報不可(輸入分流)、非驗不可(自主管理)、非追不可(追蹤追溯)、非稽不可(稽核查驗),要求資訊完全透明化,全力管理合法的食品業者,但是否能管理目前存在的非法業者?以食品業者的角度,我認為目前的管理方式,並無法解決食安的問題,因為舊有的經營模式與方法仍然存在,要配合產品層面的管理與抽檢才能更有效達到管理的目的。

不論是目前食安管理的五非不可,或是新提出的加強版食安五環,以五行相生相剋的觀念來看,國內與國際食品業者、主管機關、消費大眾、媒體與消保團體,必須相互輔助也互相制衡,以使食品業能在合理的管理下持續發展。但是現行的食品業生態卻是充滿了不信任,源頭的輸入業者和製造業者不被消費者信任,消費者以媒體為主要資訊來源,媒體與消費者跟又對政府機關缺乏信心,加上國內法規與制度無法與國際接軌,五行無法運轉生生不息就形成現在食品業的困境。

全展開標示與檢驗後的食品就能吃?

食安法第22 & 24條規定食品內容物標示全展開,成就了速食麵外包裝上的70項成分標示;而自主檢驗的要求,也衍生出一般食品檢驗項目可能要包含重金屬、甜味劑、五項酸類防腐劑、七樣酯類防腐劑、八大營養成分、維生素、礦物質、及漂白劑,甚至是塑化劑、丙烯醯胺、4-甲基咪唑,或苯並[a]芘等繁多的項目。

如果吃速食麵要先看完內容物標示,再看是否經過檢驗合格,然後才決定要不要吃它,消費者就可能「未毒死,先餓死」,以檢驗結果決定是否食用是嚴重的信心問題?自主管理的精神應由業者訂定管理的標準,因為業者最了解食品業中各領域的操作風險與危害管制點,建議可由業者整合出行業標準,再由專家學者與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作為可依循管理的標準。

非追不可與電子發票增加負擔與困擾

食安法第9條規定,要求以電子化或電子發票的方式進行食品業的追蹤追溯,雲端追蹤追溯系統的非追不可已經升級到GTP 3.0版,原本簡單的法條,卻衍生成食品業者必須建構完整的資訊系統,及時在雲端上傳上中下游所有的進銷存與產品相關資訊,包含訂貨日期、商品代碼、商品名稱、數量、單位、交貨日期、廠商名稱、廠商代號、店號、店名等資料。結果是食品業者不僅要生產食品,還必須建置IT部門,而IT部門的規模還有可能大於生產部門。

而電子發票的使用規定,要求三千萬資本額以上的公司率先開立電子發票,但是開出的電子發票,必須下游一千萬資本額的公司能接收,才能一路往下開立到最下游的夜市攤商,如果下游廠商無法或無能力收取電子發票時,上游開立的電子發票如何流通?如果要能徹底執行電子發票就必須由下游往上游執行,否則不僅失去追蹤追溯的意義,更會造成上游食品業者的困擾。

食品級與非食品級的似是而非

食品級與非食品級的分級問題,一直是爭議的焦點,以剛發生的蒟蒻製造使用工業級鹼粉為例,食安法第10條規定的食品製造業分廠分照,使化工廠無法同時生產食品級與非食品級的鹼粉,而食品用途又是相對的少量,權衡之下,另設立食品級生產工廠並不符經濟效益,所以多數大型化工製造廠選擇放棄食品級原料生產,當下游的使用者沒有國產食品級原料可以購買,只能停產,違法或是從國外進口原料,但是國外的相同產品是否以相同法規管理?

食安法六年修法八次,而食安法第15條之一新增條例的修訂是為第九次,這條法令的簡單說明就是「要使用食品級的原料才能製造食品」,由此推論,海水不是食品級的,那生產出來的鹽是否可以作為食品?相同的,飲用水或瓶裝水來自南勢溪或北勢溪的水源不是食品級的,那飲用水如何認定為食品?因此食品級的定義是以規格或是來源作為標準?還是兩者皆是?

媒體常討論食品中的致癌成分,彷彿食品安全的重點是「寧可死,也不可以得癌症」,當然因食物中毒而死就不會有致癌慢毒性的風險。討論食品安全應該是業者要先保證不會有急毒性的致命危險,再努力降低慢毒性的風險。

仍然以飲用水為例,自來水以食品添加物的次氯酸鈉殺菌,可能會產生三氯甲烷副產物,三氯甲烷是致癌物,但在管線裡面有細菌跟病毒,細菌跟病毒會讓人產生急性腸胃病,那請問你選擇喝什麼?含有致癌物的?還是含有細菌的?或是使用食品添加物的?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嚴格新法造成合法食品業者的困境

台灣食安的問題不在於法條不足,如食工所廖啟成所長所說明的,台灣缺乏管理的標準,沒有管理的標準,業者就無可遵守的依據。以食品級的標準來討論,依照規格還是來源來判定?根據規格及檢驗那就不要規定來源,如果判定標準是來源就不需要再檢驗,檢驗合格的產品卻判定為來源不合格,就同時否定了檢驗與源頭,消費者如何相信政府與業者。

因為極小部分業者的違法,而造成食安法的連續修法,但再多的法規也只是加重合法食品業者的負擔,對非法業者是否有嚇阻的效果?仍待評估,可確定的是非法業者尚未找到,但合法業者已無法承受修法的壓力。法律通過的過程應該要有足夠的「溝通、輔導與時間」,才能正式施行新法,法規可行性也要與業者多做溝通,主管機關與消費者溝通,與專家學者請益,但是與食品業者溝通的頻率卻是相對低的。

許庭禎對食品產品層面管理的建議

1.建立完整的管理標準
建議政府開放由業者、行業、與公會主導訂定個別行業的管理與製造標準,行業標準訂定後,可由專家學者或主管機關審核,如果審核通過就可公告成為管理標準,作為管理該行業別可依循的標準。

2.管理標準與國際接軌
台灣食品進口的總量,相對於世界其他地區是小的,我們沒有條件訂立更嚴格的法規,要求各國食品廠商依照台灣的特有規定客製化,因此我們應該與國際法規接軌。並與國際相關法規部門合作,能即時接受國際食品訊息,作為防範未然之用。

「食品安全是業者的責任,但食品安心是政府的責任」,政府要訂立有感的管理辦法讓消費者覺得安心,更應該做正確資訊公布,在發生問題時候能適時提出解釋。而食品業者只能在實務製造與管理上確定食品的安全性。

3.自主管理
自主管理是食品業者必須執行的責任,在現有的制度以食品檢驗作為主軸,業者可自主檢驗成品、半成品或原料,但檢驗就能保障食品安全?就完成自主管理?重點在業者是否建立自主檢驗監測計畫的邏輯,決定要檢驗成品或原料的原因是什麼?決定要檢驗的項目是甚麼? 都應該確實提出計畫,以食品安全的確認為目的。

4.自主抽驗
建議以抽驗代替現有的業者送驗,業者委託第三方公正單位對產品進行自主抽驗,抽驗後的檢驗合格批次的產品,可以採用條碼憑證管理,條碼可顯示抽驗結果報告,也能連結追蹤追溯的資訊,如此的檢驗結果與資訊,也應該要能讓下游廠商延續使用,而減少上中下游重複檢驗的負擔。

5.教育宣傳
針對食品環節的每一方進行教育宣傳,食品業者需要知道如何使用食品添加物,主管機關應該知道如何查核食品添加物,消費者跟媒體應該了解食品添加物使用的目的與風險;主管機關可以輔導為主要目的,裁罰則是執行德手段之一。